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商业综合体在优化产业结构、刺激有效需求、完善城市功能、活跃区域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区商业综合体项目建设与运营,加快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坚持科学规范、统筹安排、公平公正、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本政策中所指的商业综合体是指具有商业、办公、酒店、展览、会议、文娱、体育等功能,有较大的建筑体量和多功能集聚和多业态融合特征,由同一实施主体购买或以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实施开发建设,所有地块上的建筑统一规划、整体建设、互联互通,对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和影响的多功能建筑群体。入区商业综合体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违反公序良俗,无不良商誉,无重大投诉及生产经营事故。
本政策中所扶持的商业综合体除满足以上基本特征和条件 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A 类商业综合体,具体指总建筑面积(含地下)超过 20万平方米(含)或总投资超过 10 亿元以上,主体集中商业建筑面积(含地下)不低于 50%,投资商持有的商业物业面积比例达到主体集中商业建筑面积的 50%以上;
2.B 类商业综合体,具体指总建筑面积(含地下)10 万平方米(含)—20 万平方米(不含)或总投资超过 5 亿元以上, 主体集中商业建筑面积(含地下)不低于 30%,投资商持有的商业物业面积比例达到主体集中商业建筑面积的 30%以上;
3.C 类商业综合体,具体指总建筑面积(含地下)5 万平方米(含)—10 万平方米(不含)或总投资超过 3 亿元以上,主体集中商业建筑面积(含地下)不低于 20%,投资商持有的商业物业面积比例达到主体集中商业建筑面积的 20%以上。
第四条 具体认定实施由曲江新区管委会投资服务局、经发局、财政局、工商曲江分局、曲江税务局联合专家成立评审小组 负责认定。本政策发布生效前招商落地的,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 并经曲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的商业综合体项目适用本政策。
第三章 建设期扶持
第五条 建立大客户服务机制。
成立由曲江新区管委会投资服务局、经发局、资源规划中心、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城管执法局,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帮助企业加快建设期内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办理。
第六条 实施建设补贴。
商业综合体竣工验收后,由评审小组认定后,按照以下标准对商业综合体物业持有者进行补贴:
1. 对 A 类商业综合体物业持有者按照 23.4 元/m2 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 对B 类商业综合体物业持有者按照 17.55 元/m2 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 350 万元;
3. 对 C 类商业综合体物业持有者按照 11.7 元/m2 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 120 万元。
第四章 运营期扶持
第七条 商业综合体在运营筹备期,由行政审批局牵头,联合工商曲江分局、曲江税务局等部门为入驻商户开辟“绿色通道”,统一办理各种证照。
第八条 入驻商业综合体的企业以项目公司注册我区并产生税收,或商业综合体内企业实现统一收银,区内企业税收属地率达 90%以上,可对商业综合体物业持有者进行以下奖励扶持:
1. 商业综合体开业后三年内,累计缴税总额区留成部分不低于 1500 万元,且达到上述标准的当年,享受一年度的租房补贴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不在此补贴范围之内);
2. 租房补贴按照 0.35 元/平方米·天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1200 万元;
3. 该笔租房补贴分 3 年,按 30%、30%、40%分期兑现。
第九条 引进国际品牌服务公司、跨国公司总部或国际、国内 500 强企业,配合曲江新区完成重大招商引资任务,所引进企业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参照《西安曲江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曲江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等相关政策进行扶持。本政策中享受政策如与曲江新区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对商业综合体物业持有者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曲江新区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长 10%及以上且不低于前三年最高值的, 对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 10%且年薪不低于 20 万元的企业负责人、高管、特殊人才,在政策有效期内按照:
1.A 类商业综合体,按纳税主体实际纳税额区级留存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
2.B 类商业综合体,按纳税主体实际纳税额区级留存部分的
70%给予奖励;
3.C 类商业综合体,按纳税主体实际纳税额区级留存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商业综合体内首次年度纳税超过 2500 万元、1500 万元、800 万元的商贸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大力支持商业综合体内各入驻企业参加各类扶持项目申报工作,争取获得中、省、市的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5 万平方米以下商业综合体,可根据具体招商及运营情况,参照《曲江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等相关产业政策进行扶持。
第十四条 本政策适用的对象是指在曲江新区注册,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曲江新区的独立核算单位。本政策中涉及的年缴税总额、主要税种及个人所得税均指在曲江新区就地缴纳的税收剔除上划中央、省级、市级收入后区留成部分。
第十五条 若同一扶持对象适用多项扶持政策的,可以择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其中财政奖扶以项目方式兑现。
第十六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重大恶性投诉、重大责任事故, 或在项目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通过其他方式骗取专项扶持和奖励的项目,一经查实,取消扶持资格,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曲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6 年。政策执行期如遇中、省、市政策调整,本政策再做相应调整。
西安曲江新区关于促进商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西安曲江新区关于促进商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进一步明确政策支持范围,规范申报及审核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确保政策高效执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范围
本细则中所指的商业综合体是指具有商业、办公、酒店、展览、会议、文娱、体育等功能,有较大的建筑体量、多功能集聚和多业态融合特征,由同一实施主体购买或以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实施开发建设,所有地块上的建筑统一规划、整体建设、互联互通,对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和影响的多功能建筑群体。本细则支持对象为在曲江新区内 2018 年
10 月 1 日及以后投入运营的商业综合体。入区商业综合体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违反公序良俗,无不良商誉,无重大投诉及生产经营事故。
本细则中所扶持的商业综合体除满足以上基本特征和条件 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A 类商业综合体,具体指总建筑面积(含地下)超过20 万平方米(含)或总投资超过 10 亿元以上,主体集中商业建筑面积(含地下)不低于 50%,投资商持有的商业物业面积比例达到主体集中商业建筑面积的 50%以上;
(二)B 类商业综合体,具体指总建筑面积(含地下)10万平方米(含)—20 万平方米(不含)或总投资超过 5 亿元以上,主体集中商业建筑面积(含地下)不低于 30%,投资商持有的商业物业面积比例达到主体集中商业建筑面积的 30%以上;
(三)C类商业综合体,具体指总建筑面积(含地下)5万 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不含)或总投资超过3亿元以上, 主体集中商业建筑面积(含地下)不低于20%,投资商持有的商业物业面积比例达到主体集中商业建筑面积的20%以上。
商业综合体的认定,由曲江新区管委会投资服务局牵头,联合相关局办及第三方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由投资服务局将审核意见按程序逐级上报曲江新区管委会党政联席会审核确定。
二、扶持标准及申报材料
(一)建设类
建设期扶持标准:商业综合体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后,由评审小组认定,按照以下标准对商业综合体物业持有者进行事后补贴:
1. 对 A 类商业综合体物业持有者按照 23.4 元/m2 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 对B 类商业综合体物业持有者按照 17.55 元/m2 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 350 万元;
3. 对 C 类商业综合体物业持有者按照 11.7 元/m2 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 120 万元。
具体申报材料:
1. 《曲江新区促进商综产业发展登记表》;
2. 营业执照;
3. 工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以产权证发证机构确认面积为准);
4. 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5. 关于商业综合体总投资额的审计报告;
6. 商业综合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7. 其他审核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材料。
(二)运营类
运营期扶持标准:入驻商业综合体的企业以项目公司注册我区并产生税收,或商业综合体内企业实现统一收银,区内企业税收属地率达 90%以上,经认定,可对商业综合体物业持有者进行以下奖励扶持:
1. 商业综合体开业后三年内,累计缴税总额区留成部分不低于 1500 万元,达到上述标准的当年,享受一年度的租房补贴(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不在此补贴范围之内);
2. 租房补贴按照 0.35 元/平方米·天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1200 万元;
3. 该笔租房补贴分 3 年,按 30%、30%、40%分期兑现。具体申报材料:
1. 《曲江新区促进商综产业发展登记表》;
2. 营业执照;
3. 商业综合体开业备案登记;
4. 依法缴纳税款及缴纳总额的证明;
5. 入驻商业综合体的企业税收属地证明;
6. 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7. 工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以产权证发证机构确认面积为准);
8. 关于商业综合体总投资额的审计报告;
9. 商业综合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10. 其他审核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材料。
(三)人才类
人才扶持标准:对商业综合体物业持有者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曲江新区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长 10%及以上且不低于前三年最高值的,对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 10%且年薪不低于 20 万元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西安市人社局认定的 A 类、B 类、C 类人才,经认定,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 在政策有效期内按照以下内容对个人进行补贴:
1.A 类商业综合体,按纳税主体实际纳税额区级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2.B 类商业综合体,按纳税主体实际纳税额区级留存部分的70%给予奖励;
3.C 类商业综合体,按纳税主体实际纳税额区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具体申报材料:
1. 《曲江新区促进商综产业发展登记表》;
2. 营业执照;
3. 连续三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4. 个人收入证明;
5. 西安市人才分类认定书;
6. 企业员工数量证明;
7. 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8. 工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以产权证发证机构确认面积为准);
9. 关于商业综合体总投资额的审计报告;
10. 商业综合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11. 任职证明文件;
12. 其他审核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材料。
对入驻商业综合体内的企业以项目公司注册我区且首次年度纳税超过 2500 万元、1500 万元、800 万元的商贸服务企业, 经认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仅限 1 人)一次性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具体申报材料:
1. 《曲江新区促进商综产业发展登记表》;
2. 商业综合体项目营业执照、入驻企业营业执照;
3. 租赁合同;
4. 企业依法缴纳税款及当年缴纳总额的证明;
5. 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6. 工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以产权证发证机构确认面积为准);
7. 关于商业综合体总投资额的审计报告;
8. 商业综合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9. 其他审核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材料。
三、申报形式
(一)申报要求
1. 所有计划申报本政策支持的商业综合体物业持有者均需 向曲江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曲江新区促进商综产业发展登记表》。
2. 本政策所涉及商业综合体物业持有者补贴或个人奖励的 申报均由商业综合体物业持有者统一办理,不接受以个人身份前来办理。
3. 本政策中享受政策与曲江新区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申报时间
每年 12 月 15 日起至次年 1 月 15 日。
(三)受理单位
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投资服务局。
(四)材料形式
商业综合体物业持有人需明确申报奖励类别并提供所提交 材料清单。申报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 1 套,并加盖公章),现场审验后保留复印件。
四、审核及奖励程序
(一)审核程序
1.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曲江新区管委会投资服务局,由投资服务局进行初审。申报现场审验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保留复印件。在申报资料初审过程中,投资服务局要求补充申报材料的或核实有关情况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资料或配合核实有关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或未能积极配合核实有关情况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2. 曲江新区管委会投资服务局初审通过后,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确定补贴奖励名单,并报曲江新区管委会党政联席会集中审定。
(二)补贴或奖励发放程序
1. 补贴/奖励信息公示。对经曲江新区管委会党政联席会审议确定的申请人,在曲江新区官方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财政局印发按程序拨付资金。
2. 补贴/奖励发放程序。企业自公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曲江新区管委会投资服务局书面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内容应明确受补贴企业名称、受补贴金额及收取补贴账户信息等。补贴分年下拨的需每年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提交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 1 月15 日。
对符合个人奖励政策条件的,自公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 由本人携带书面申请、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曲江新区管委会投资服务局,登记奖励确认账户信息。如本人不能亲自登记,可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在登记奖励时需携带单位介绍信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奖励账户信息只能为受奖励本人信息,不得使用他人信息登记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