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曲江做法
2020年3月
要 目
【政策梳理】
l 抗击疫情-中省市扶持政策文件汇总: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要求,曲江新区结合实际,主动作为,一手抓疫情防控,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一手抓推动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努力在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中发挥开发区的引领示范作用。在此,我们梳理汇总了中省市以及曲江新区在财税、金融、文化、旅游、就业等领域已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举措,为方便企业查阅,我们摘录了各项政策的要点条款,以此帮助企业寻求更多的政策支持。
【综合类】(5项)
(一)省级层面(3项)
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
政策内容:文件从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稳投资、聚力聚焦重点任务不放松、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着力稳定市场预期等7个方面提出22条举措支持经济平稳发展。
文件提出,支持大中型批发市场、商超、便利店和生活必需品相关生产及配送企业等复工,2020年2月和3月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鼓励各大型银行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水平上下浮10%;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租金。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4号)。
政策内容:文件从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减轻税费负担、减免企业房租、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加大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强化担保支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强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完善企业服务、加强企业维权和法律援助、加强宣传引导等12个方面提出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
文件提出,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2月15日,陕西省住建厅印发《住建行业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企业稳民生稳发展二十二条措施》(陕建发〔2020〕35 号)。
政策内容:文件提出22条措施,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住建行业各项工作,确保打赢疫情阻击战。具体措施包括实施援企稳岗补贴、优化政务审批服务、加大施工安全监管力度、有序推进企业开工复工等方面。
(二)市级层面(1项)
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市政发〔2020〕1号)。
政策内容:文件从提升疫情防控保障水平、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快恢复经济发展等5个方面提出21条举措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文件提出,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交期最长6个月;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不少于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职工岗前培训的,按照不低于6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1000—5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经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安排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用于恢复旅游业发展,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高品质酒店及民宿建设、精品旅游演艺进行奖补。
(三)区级层面(1项)
5、《曲江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全力支持服务企业有序复工的七条措施》。
政策内容:为进一步支持服务并加快推动企业复产复工,确保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曲江新区制定夯实防疫主体责任、压实日常管理责任、简化优化复工流程、方便复工企业办事、全力为企业做好服务保障、落实落地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动态管控机制等七项具体措施。
【物资保障类】(3项)
(一)中央层面(1项)
1、《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政策内容:文件从严格落实地方属地责任、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障道路运输通畅、促进农产品流通销售、加强活禽交易市场分类管理、加快养殖行业上下游企业复产、加快信贷支持政策落地、强化部门协同配合等8个方面提出促进农产品稳产保供。
(二)市级层面(2项)
2、1月29日,西安市发布了《西安出台五条措施保民生保供应运送蔬菜大货车每辆补贴5000元》。
政策内容:对运输蔬菜的物流车辆实行政策补贴,大货车每辆补贴5000元;对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的超市、便利店予以支持。
3、2月17日,西安市发布了《西安市对疫情防控期间蔬菜生产补助》。
政策内容:文件提出给予防疫期间与蔬菜生产相关的蔬菜园区、电商或企业一定补助。
【财税金融类】(22项)
(一)中央层面(15项)
1、工信部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政策内容:文件明确将采取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等六方面20条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政策内容:文件明确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政策内容:文件从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高线上金融服务效率等12个方面提出金融支持的具体举措。
4、2月1日,财政部下发《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政策内容: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5、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内容: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2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政策内容: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7、2月10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政策内容: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延期,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8、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内容: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9、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政策内容:文件明确了免、减、缓三项措施。初步估计,预测本次阶段性减免共可减少三项社保企业缴费5000亿元以上。
文件提出,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10、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政策内容:政策指引汇编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1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
政策内容:税务总局决定,2020年以“战疫情促发展 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连续第7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文件提出,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从2019年的50%提升到2020年的70%;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扩大一倍,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1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政策内容: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政策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政策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5、《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政策内容: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实行税费减免,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二)省级层面(2项)
16、2月11日,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化服务的通知》(陕科发〔2020〕4号)。
政策内容:文件从财政扶持、金融扶持、创新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给予支持;具体措施包括,减免企业税费及办公成本、推进企业服务数字化转型、优先拨付科研经费、保障疫情防控及民生领域技术创新等。
文件提出,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孵化载体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省科技厅将按照减免租金的10%给予每家孵化载体不超过20万元补助。
17、陕西省税务局2月20日出台《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意见》(陕税发〔2020〕12号)。
政策内容:文件提出30条具体举措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市级层面(3项)
18、2月12日,西安市国资委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国有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国资发〔2020〕12号)。
政策内容:文件推出十条措施,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各监管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帮助共渡难关,促进市属国有经济平稳发展。具体措施包括免收非国有企业房租、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给予相关人员工作补助、进行单项考核奖励、争取低息贷款和财政补贴等。
19、西安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西安市财政局三部门于20日联合出台《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应对疫情 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文件以十条指向明确、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强化金融力量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服务保障,全力配合做好全市疫情防控工作。
20、2月22日,为促进西安商贸业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市民生活,西安市商务局紧扣十项重点工作,出台38条措施促进商贸业健康发展。
政策内容:对纳入限上企业字典库,年零售额10亿元以上的大型百货、超市企业开展的促消费活动,按照其促消费费用给予一定补助;对连锁门店在3个以上的西安小吃、陕菜企业、老字号企业持续经营,维持上年门店数量规模的,单店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和单店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分别给予奖励。支持大型品牌连锁超市发展,每新增1个门店,面积在500-3000平方米和3000平方米以上,分别给予奖励。支持连锁门店在3个以上的西安小吃、陕菜企业、老字号企业发展连锁门店,每增加1个门店,面积规定为50平方米以上给予奖励;对列入商务部步行街改造名单的步行街和列入省级步行街改造名单的步行街,分别给予奖励,用于支持制定规划提升方案,引进新业态;对于原定于6月30日之前举办的展会,因疫情而延期的,规模较上届持平的、较上届下降30%以内的、较上届展会下降50%以内的分别按平方米给予资金补贴;给予主办方招商宣传补贴。
(四)区级层面(2项)
21、《西安曲江大唐不夜城商业文化有限公司关于所有旗下物业租户的扶持政策》。
政策内容:2月16日,大唐不夜城始终秉承与客户共同成长的理念,与所有客户共兴共荣、合作共赢,为了降低各租户的经营压力。经研究决定,对所有旗下物业的租户进行费用减免支持。
22、为帮助区内商贸服务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实现健康发展,切实缓解经营压力、资金压力和用工压力,推动曲江新区消费市场平稳发展,按照防疫优先、突出重点、精准高效的原则,曲江新区出台《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应对疫情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
政策内容:文件从支持商业综合体平稳运行、支持重点商贸企业发展、支持商业步行街发展、降低商贸企业融资成本、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减免企业税费等六方面提出10条具体举措。
文件提出,对大型商业综合体防疫消杀、水电气暖等基本运营成本,自复工当月的次月起,连续给予三个月补贴,补贴额为当月实际发生额的50%,最高每月不超过15万元;鼓励区内大型商业综合体对商户房租实施减免,自复工当月的次月起,按照减免金额的50%连续给予三个月补贴,最高每月不超过80万元;对2019年新增限上商贸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对2020年新增限上商贸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2020年同比增长速度超过曲江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的限上商贸企业,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奖励20万元,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的批发零售企业奖励15万元;营业额超过5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奖励20万元,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住宿餐饮企业奖励15万元;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营业的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保供应、保民生企业,给予用工补贴。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天补贴2000元;营业面积500至3000平方米的,每天补贴1000元;营业面积200至500平方米的,每天补贴500元。
【文化旅游类】(9项)
(一)中央层面(1项)
1、2月5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政策内容: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现有交纳数额的80%。
(二)省级层面(3项)
2、2月13日,省委宣传部为支持文化企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出台了《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文化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内容:文件共19条新政策,从税收、房租、培训、金融、项目等方向入手,全方位扶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企业。
文件提出,对旅游、电影、会展、教育培训、文艺演出、院线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文旅、影视、出版、演艺、广电等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文化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文化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范围给予全额补贴。
3、2月27日,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扶持全省文艺院团发展的通知》
政策内容:2020年省级艺术创作资助将加大对文艺院团的资助力度,用于文艺院团的资助资金不少于80%。同时,延长2019年省级艺术创作资助验收时间,并提前拨付2019省级艺术创作大型舞台艺术项目第二批资助资金。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帮助文艺院团开拓演出市场,在旅游推介中,要将本地重点院团、优秀剧目纳入其中;待疫情结束后,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举办各类节庆活动,带动文旅演出市场逐步回暖;要积极和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增加惠民演出的购买场次和场次补贴金额。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艺院团的演出,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优先纳入文旅惠民平台购买。
4、3月3日,为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要求,统筹推进全省旅游业疫情防控和恢复发展,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陕西省旅游业恢复发展预案》。
政策内容:全省要按照“科学防控、密切协同、精准施策”的思路,统筹推进旅游业恢复发展。各设区市根据全省疫情防控分区分级管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旅游市场启动方案,决定恢复时间和形式,对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餐饮店、购物场所等提出明确的开业防疫条件和要求;指导辖区内县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制定复工开业方案。在旅游市场恢复的过程中,各市应按照先室外、后室内;先自然山水、后历史人文;先近程周边、后远程出境;先小众精品、后大众产品的顺序,有序恢复旅游市场。
(三)市级层面(2项)
5、西安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西安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工作方案》和《西安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文旅融合发〔2020〕1号)
政策内容:围绕“强化项目支撑、强化活动引领、强化宣传营销、强化政策支持”四个方面,重在提振旅游市场信心。
文件指出,在基金投资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市级旅游发展基金优先投资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重大旅游产业项目;启动市级文化产业基金,设立1000万元的担保风险投资补偿子基金,鼓励文化产业风险投资。在重大项目供地方面给予保障优惠,对市级重点文旅项目,提供服务保障。对省市重大文化旅游项目,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出让起始价按评估市场价的70%确定,对新建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高品质特色酒店,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土地出让起始价按评估市场价的50%确定。对首次评为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单位给予5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文化旅游企业总部,分别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收首次突破10亿元的文化制造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年营收首次超过20亿元的规上文化服务企业,给予运营补贴300万元;对年营收首次突破5亿元的旅行社,给予运营补贴300万元。对小微文化企业,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在文艺精品创作方面荣获省级以上奖项的文艺精品奖励0.5万-200万元,对创立国家标准、创新知识产权的精品旅游演艺,按照投入收益情况,给予100万元以上的奖补。在旅游创建中将实施奖励,获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区县,市级配套奖励2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评定5A、4A、3A级的景区,市级对景区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6、2月8日,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内容:为旅游行业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四)区级层面(3项)
7、2月22日,为全力帮助企业共渡疫情影响难关,曲江新区严格落实中、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各项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政府采购、金融扶持等一系列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出台了《西安曲江新区应对疫情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充分保障文旅企业发展资金需求。
政策内容:设立1亿元规模抗击疫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期间的各项防疫支出,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一线广大干部员工工作。安排振兴文旅经济专项资金1.5亿元,用于恢复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景区、高品质酒店、文化旅游活动等文化旅游行业补贴。安排6000万元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用于缓解商贸服务企业经营压力,推动消费市场平稳发展。
8、为切实缓解区内文化企业经营和资金压力,确保文化产业健康发展,起草形成了《曲江新区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举措》,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政策内容:文件从支持产业园区平稳运营、支持区内文化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模式开展文化市场营销活动、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电竞企业组织承办线上赛事五个方面出台15条具体措施。
文件提出,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与企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对区内文化产业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开展防疫工作产生的消杀及水、电、气等费用,给予3个月资金补贴,补贴金额为实际发生额的50%,且每月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2020年度,主动减免区内入驻企业房租的园区,优先给予政策履兑;对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按照曲江新区管委会统一安排部署,积极复工的区内文化企业,按照房租实际支出金额的30%给予3个月补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8万元;对于2020年度区内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5%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2020年度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的区内文化企业,在享受原有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为切实缓解疫情对区内旅游企业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帮助旅游企业共渡难关,曲江新区出台了《曲江新区应对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健康发展的七条措施》。
政策内容:文件从支持酒店行业发展、支持旅游景区发展、支持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支持旅行社发展、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等五个方面提出7条具体举措。
文件提出,根据统一安排积极复工复产的,曲江新区范围内国际品牌酒店、本地知名品牌酒店、快捷连锁酒店,经资格审核通过后,本年度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的运营补贴;根据统一安排积极复工复产,且积极响应全市免费开放政策的收费景区,根据景区A级分类,本年度给予5A级景区不超过1000万元、年运营费过亿元的4A级景区不超过500万元、其他4A级景区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2020年内开工建设的市、区级重点旅游综合体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一定的公共区域装修补贴;凡销售曲江新区认定的包价旅游产品的企业,在享受《西安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政策》的基础上,曲江新区将按人次再给予一定奖励;依托曲江金融服务平台,对旅游企业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期间获得西安曲江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专项文旅小微企业担保产品的贷款,按照贷款金额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连续三个月给予企业当月贷款利息50%的补贴。
【优化审批服务类】(9项)
(一)中央层面(4项)
1、2月6日,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下发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
政策内容: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孵化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2、2月8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政策内容: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3、2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支持复工复产十条》,进一步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
政策内容: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4、海关总署2月16日出台十条措施,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
政策内容:文件提出加大支持力度,缓解企业经营困难;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促进农产品、食品扩大进口;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简化核销手续,减少下厂稽查;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积极开展国际协调合作,加强国外限制性贸易措施的应对;发挥“互联网+海关”作用等10条措施,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促进外贸稳增长。
(二)省级层面(2项)
5、2月6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投资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内容: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保障投资项目申报、受理、审批和前期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6、2月12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落实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若干措施》。
政策内容:文件结合全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出台推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全程网上办、优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发挥认证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保障作用等九条服务措施。同时,公布省内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共促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稳。
(三)市级层面(3项)
7、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西房金发〔2020〕8号)。
政策内容:适时调整公积金贷款还款政策,为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和职工纾困解忧,助力疫情防控,共克时艰。
文件提出,无力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8、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优化审批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措施》。
政策内容:文件从实行行政审批“网上办、零见面”、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方式、应对疫情防控实行证后延期复查、简化程序实行书面材料延后补交、畅通企业融资、实行预约服务、加强电话咨询等8个方面优化审批服务,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有序复工复产。
9、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西安市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内容: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土地市场稳定有序、各项审批服务事项平稳运转。
文件提出,支持疫情防控项目建设先行用地、调整土地公开出让方式、调整公开出让土地的时间节点、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变更出让价款缴纳期限、顺延土地评估和规划条件有效期、调整履约监管方式、容缺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实施预办理不动产登记制度、大力推行网上审批服务等十项重点举措。
【稳定劳动关系类】(4项)
(一)中央层面(1项)
1、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政策内容: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
(二)省级层面(1项)
2、2月19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于2月17日联合印发通知,提出15条具体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有序开展。
政策内容:文件提出,疫情防控期间,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对30人及以下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小微企业,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岗位,优先支持县级、镇级创业中心按每个镇级创业中心10万元、每个县级创业中心20万元的标准进行专项补助;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
(三)市级层面(2项)
3、《西安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西安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市人社函〔2020〕46号)。
政策内容:文件要求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4、2月19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西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十四场)。随后发布《西安市10条措施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政策内容:文件指出,我市企业新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补助;对于外地返回西安的复工人员及我市企业新招录员工进行核酸检测筛查的费用,予以全额补贴。
【招商引资类】(1项)
(一)中央层面(1项)
1、商务部办公厅10日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政策内容:文件提出围绕稳外资目标,在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千方百计做好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
【信贷支持类】(2项)
(一)中央层面(2项)
1、1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
政策内容:文件指出,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补助。
2、国务院扶贫办、中国银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3号)。
政策内容:文件指出,从适当延长还款期限、简化业务流程手续、切实满足有效需求、充分发挥基层作用、强化监测防范风险、加强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对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目 录
一、综合类(5项)
(一)省级层面(3项)
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4号)
3、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印发《住建行业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企业稳民生稳发展二十二条措施》(陕建发〔2020〕35号)
(二)市级层面(1项)
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市政发〔2020〕1号)
(三)区级层面(1项)
5、《曲江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全力支持服务企业有序复工的七条措施》(2月26日)
二、物资保障类(3项)
(一)中央层面(1项)
1、《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月12日)
(二)市级层面(2项)
2、《西安出台五条措施保民生保供应运送蔬菜大货车每辆补贴5000元》(1月29日)
3、《西安市对疫情防控期间蔬菜生产补助》(2月17日)
三、财税金融类(22项)
(一)中央层面(15项)
1、《工信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4、《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5、《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国家税务总局2月)
11、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
1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15、《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二)省级层面(2项)
16、《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化服务的通知》(陕科发〔2020〕4号)
17、《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意见》(陕税发〔2020〕12号)
(三)市级层面(3项)
18、《西安市国资委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国有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国资发〔2020〕12号)
19、《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应对疫情 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西安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西安市财政局2月20日)
20、西安市商务局发布38条措施 促进商贸业健康发展(2月22日)
(四)区级层面(1项)
21、《西安曲江大唐不夜城商业文化有限公司关于所有旗下物业租户的扶持政策》(2月16日)
22、《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应对疫情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
四、文化旅游类(9项)
(一)中央层面(1项)
1、《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月5日)
(二)省级层面(3项)
2、《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文化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宣传部2月13日)
3、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扶持全省文艺院团发展的通知》(2月27日)
4、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旅游业恢复发展预案》的通知(3月3日)
(三)市级层面(2项)
5、西安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西安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工作方案》和《西安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文旅融合发〔2020〕1号)
6、《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有关事项的通知》(2月8日)
(四)区级层面(3项)
7、《西安曲江新区应对疫情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2月22日)
8、《曲江新区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举措》
9、《曲江新区应对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健康发展的七条措施》
五、优化审批服务类(9项)
(一)中央层面(4项)
1、《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2月8日)
3、《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2月15日)
4、《海关总署10条措施》(2月16日)
(二)省级层面(2项)
5、《陕西省发改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投资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2月6日)
6、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落实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若干措施》(2月12日)
(三)市级层面(2项)
7、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西房金发〔2020〕8号)
8、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优化审批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措施》(2月10日)
9、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西安市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月12日)
六、稳定劳动关系类(4项)
(一)中央层面(1项)
1、《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2月7日)
(二)省级层面(1项)
2、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联合提出15条具体措施(2月17日)
(三)市级层面(2项)
3、《西安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西安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市人社函〔2020〕46号)
4、西安市10条措施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2月19日)
七、招商引资类(1项)
(一)中央层面(1项)
1、《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
八、信贷支持类(2项)
(一)中央层面(2项)
1、《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
2、《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陕政发〔2020〕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
(一)落实中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相关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技术改造和产能提升项目给予专项补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其购置的关键、核心设备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国家“专精特新”的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发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纾困基金按市场化方式优先支持疫苗药品研制、防护装备设备、医疗救助服务、医药生产流通等防疫保障类企业。强化超市和农贸市场商品供给,加大社区直供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交通运输管理的各项措施,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必要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等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下同)
二、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二)分类施策有序恢复企业生产。按照八个“严格落实”要求,在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有序组织企业复工生产,做好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及时帮助解决原材料、用工等问题。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要通过专家帮扶指导、第三方机构技术支持等方式,做好上门指导服务。对油气、电力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和煤矿、危化品等高危领域企业,落实“一厂一策”要求,加强监管。鼓励企业创新生产运营模式,采取倒班制,降低工作场所人员密度,确保生产经营有序开展。支持大中型批发市场、商超、便利店和生活必需品相关生产及配送企业等复工,其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货源供应等纳入地方应对疫情保供范围,2020年2月和3月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减少损失,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提供政策咨询和贸易救济。(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
(三)进一步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好国家现行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对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对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运输的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落实防疫应急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政策;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西安海关等)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
(五)强化金融支持。全面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精神,用足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各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延长还款期限、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特别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鼓励各大型银行对上述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水平上下浮10%,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继续下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减免担保费用,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继续抓好上市公司培育工作,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存量及新增挂牌公司减免挂牌年费、初始挂牌费。(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
(六)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省级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租金。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审计署西安特派办等)
三、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七)支持企业用人稳岗。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范围给予全额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八)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密切监测分析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情况,鼓励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推行“不见面”网上简化办理服务,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支持创业中心建设,按照县、镇级创业中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四、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稳投资
(九)强化重点项目建设。提前谋划对投资拉动作用明显的项目土地、能耗、资金等要素,实行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台账管理,明确时间节点、推进措施和责任主体。将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相关的道路畅通、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等)
(十)优化投资审批服务。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应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也可由项目单位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各级审批部门要设立审批服务专岗,公布咨询电话,加强在线值守,为项目单位提供快捷优质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十一)发挥好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及时下达省级相关专项资金,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用于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一季度下达30%以上,积极争取并及时拨付中央相关投资资金,加快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对已纳入发行计划的专项债券项目,可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确保项目建设进度不受影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五、聚力聚焦重点任务不放松
(十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组织开展2020年危房改造工作。扎实推进旧宅基地腾退等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巩固提升搬迁户稳定居住质量,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结合“一查一补两落实”工作,全面核实核准各项基础信息,指导市县抓好问题整改,逐项对账销号,全面落实特殊贫困群体综合社会保障政策,全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确保剩余18.34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十三)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扎实推进蓝天、碧水、净土和青山四场保卫战。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转产、医疗机构增加设备。调整机动车常态化限行措施、建筑工地停工、工业源限产限排等规定,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行业生产不受影响。强化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城镇污水处置监管,增强疫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转运能力,做到日产日清。严厉打击贩卖、食用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将疫情期间的医疗废弃物运输车辆纳入应急运输范围,落实好“三不一优先”政策。(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十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落实政府债务负面清单,从严整治举债乱象,有效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确保完成年度隐性债务化解任务。健全地方隐性债务常态化监测机制,实现对所有隐性债务监测全覆盖,严禁搞虚假化债。加强对企业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债券兑付、到期还款、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用好金融市场相关政策,帮助出险企业渡过难关。(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陕西证监局等)
(十五)大力发展“三个经济”。进一步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动机场三期扩建、“米”字型高铁网等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建设。落实西部陆海新通道规划,推动中欧班列“长安号”运贸结合,实现数量和效益双提升。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建设若干数字经济示范区。高标准推进上合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积极筹备办好第五届丝博会,促进各类要素在陕汇集流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委网信办、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
(十六)抓好农业生产。做好春耕备播,加强田间管理,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供应,确保夏粮丰收。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扩大早春蔬菜种植面积,加快恢复生猪生产,抓好肉牛、肉羊、家禽和水产养殖,扩大猪肉替代品生产。组织全省23家大中型批发市场开展产销对接,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全力保障市场供应不断档。(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
(十七)支持服务业稳步回升。制定支持受疫情冲击的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恢复运营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推进线上线下融合,进一步释放网购消费潜力。实施好服务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制定疫情过后旅游业恢复发展预案,促进旅游业稳步回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等)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十八)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管理责任,重点做好防疫物资仓储物流、运输配送等重点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开展安全警示教育,防止忙中出乱。督促企业按要求发放防疫物资,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做到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措施“双到位”。加强对疫情防控药品、器材生产企业安全技术指导服务,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形势下的企业复产复工执法检查或安全检查,通过信息化、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开展更加精准有效的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领域攻坚行动,全面排查相关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陕西煤矿安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
(十九)全面夯实基层基础。严格落实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督促各单位结合安全生产特点和疫情防控形势,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和检查清单,认真组织开展复产复工前全员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教育培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沉、关口前移”,使安全管理覆盖到生产经营一线。(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等)
(二十)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切实加强值班力量配备,加强疫情和安全形势研判,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24小时安全值班和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信息报送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情况。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防范,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确保出现险情第一时间安全高效处置。(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
七、着力稳定市场预期
(二十一)建立疫情期间经济运行调度分析机制。持续加强各领域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预警,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企业在产品生产、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资金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逐一协调解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等)
(二十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新闻宣传,主动发布消息,做好重要防控物资生产调配和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的正面宣传引导,坚决遏制不实传言和恶意炒作,回应群众关切,稳定市场预期。(省政府新闻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陕政办发〔2020〕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6日
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
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缓解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影响,提振发展信心,保持稳定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有序推动复工复产。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和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要确保正常开工。其他企业以县(区)为单位,在有序可控原则下分类施策。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解决中小企业在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对重大事项“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审速批。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二、减轻税费负担。列入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一次性税前扣除,按月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运输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对应收入的增值税;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可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经缴纳的可申请退税或抵缴下年度税款。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困难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三、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免收房租,3—4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减免在孵企业的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减免租金的10%给予补助。属地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各设区市政府)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政府)
五、加大信贷支持。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提高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确保全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高于上年同期余额,普惠小微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国有大行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因疫情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降低融资成本。落实通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实现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50个基点的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各大型银行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中小微企业“白名单”制度,名单内企业贷款利率在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水平上再降50个基点。对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中小微企业,落实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省级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的政策,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七、强化担保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担保费用,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省再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担保项目,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八、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按照轻重缓急,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分为优先支持、重点支持和适当支持三类,分步实施。优先支持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项目,2月底前能够完成技改、达产达效,所生产医疗物资统一由省应对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筹分配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50%的补助;重点支持3月底前有望完成扩能改造、形成产能,取得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适当支持3月底以后完成扩能改造、形成产能,取得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加强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疫情期间,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必须主动、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严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鼓励提前偿还合同账款,确保不形成新的拖欠。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存量欠款清偿力度,确保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还尽还。(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
十、完善企业服务。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应对疫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措施落地。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对全省中小微企业运行进行监测和研判,并做好相关政策解答。全省各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尽快组织本平台各类服务机构复工,平台及各类机构联系人在网上公示。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十一、加强企业维权和法律援助。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投诉窗口,收集汇总企业反映问题,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网站信箱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微企业诉求。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司法部门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短信和手机APP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府应对疫情为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举措,引导中小微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及时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并向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政府)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余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我省遵照执行。
住建行业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稳企业稳民生稳发展二十二条措施
陕建发〔2020〕35 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地铁办、西安市水务局、城中村改造事务中心、房产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局、城市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住建行业各项工作,确保打赢疫情阻击战,努力实现住建行业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现提出住建行业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企业稳民生稳发展二十二条措施。
一、有序推进企业开工复工
(一)指导企业有序分类开工复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属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全面梳理开工复工项目,了解企业开工复工计划,指导企业有序、分类、分批推进住建领域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科学的、符合实际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统筹调配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二)指导发承包双方合法合理分担损失。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指导发包方承包方合法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因应对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防止后期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因应对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发包方、承包方友好协商合理分担。(责任处室:建管办)
(三)积极帮助企业破解难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用简单粗暴的方式限制企业开工复工,严禁“一刀切” 限制企业开工复工,要“一企一策”科学甄别实施,积极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开工复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解除企业和员工后顾之忧,努力提升科学防控、服务企业的能力。(责任处室:建管办)
二、实施援企稳岗补贴
(四)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补贴。对在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开工复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补助,所需费用从历年劳保费节余中列支,该补助主要用于企业为职工购买针对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所需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以及其他对抗疫情的必要防护支出。在疫情防控期间,经省、市应对疫情领导小组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项目,对施工企业进行补助。对大型项目、重点项目的劳保费用可暂缓、分批缴纳。(责任处室:建管办)
(五)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各地要贯彻因城施策、因企施策精神,制定房地产企业复产复工方案,适当增加对企业的定向支持。从信贷支持、融资政策倾斜、适当减免税费或酌情调整缴纳期限等方面给予支持。适当优化开发报批报建等相关审批流程,对受疫情影响项目延迟交付的,可适当减免违约金。(责任处室:房产处)
(六)加大对物业企业扶持力度。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各地政府要按照适当标准给予两个月补助。(责任处室:房产处)
三、加快市政重点项目建设
(七)强化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管理。强化城市供水、供气、供热、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保障,加大对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监测,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相关的供水供气供热充足稳定,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责任处室:城市管理处)
(八)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认真搞好调研,查找短板缺项,有针对性的制定措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力争2020年全省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地下综合管廊达到100公里,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责任处室:城建处)
(九)分类推进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疫情缓解后,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县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各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尽快开工复工。视情况分类推进县城扩容提质,实施一批市政管网、停车场项目,对省政府确定的20个县域城镇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县进行重点培育、跟踪指导,实行市县季度自查、年度考核、综合评价机制,督促各地从完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做好与城市详细规划的衔接等11个方面着力加强规划管理,切实提升县城承载能力。(责任处室:城建处)
(十)有序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对涉及保障民生必须的公租房收尾项目和亟需回迁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严格落实防疫措施的前提下,有序开复工。不能开工的项目,也要实施备工备料和完善相关手续。对列入今年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加快办理各类手续,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暂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要做好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对承租公租房的家庭(个人),可以适当减免租金。(责任处室:保障处)
(十一)积极做好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督促享受到2019年中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的457个城镇老旧小区和165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到全省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抓紧办理前期相关手续,提前做好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台账管理,明确推进措施和责任主体,有力有序推动项目复工、开工建设,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老旧小区改造任务。(责任处室:城建处)
四、进一步优化政务审批服务
(十二)优化项目投资审批。指导各市区细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指引,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实行工程建设“不见面审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项目报建交流服务群,对企业进行全程“线上指导”。(责任处室:建管办)
(十三)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实行“网上办、邮寄办、不见面”。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申报材料继续推行承诺制和电子化证书。省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分中心设立咨询服务电话(029-87396261,87252990),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咨询答疑服务。(责任处室:行政许可处)
五、如期打赢危房改造脱贫攻坚战
(十四)高质量完成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任务。全面对标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指导意见》,根据住房安全“回头看”排查结果,按程序组织新增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确保如期竣工决胜脱贫攻坚。(责任处室:危改办)
(十五)建立住房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帮扶对象动态调整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帮扶对象精准。建立住房安全常态化预警机制,按程序要求组织开展住房安全鉴定,实施动态帮扶。继续推进“四清一责任”工作机制,围绕年度重点工作持续开展包抓督导,并全力配合做好脱贫攻坚普查工作。(责任处室:危改办)
(十六)加快推进农房抗震改造试点。按照住建部《关于做好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明确抗震改造试点改造的对象和方式,细化组织实施程序、标准和要求,对抗震烈度7度以上地区有改造试点积极性的县区,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集中开展改造试点。(责任处室:危改办)
六、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监管
(十七)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督导城镇污水处理厂做好消毒和卫生防控工作,做好进出水水质日常监测,密切关注各项指标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做到出水指标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确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积极配合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废水的收集处置工作,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排入城镇市政污水收集管网。(责任处室:城市管理处)
(十八)不断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水平。更加重视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管,严禁医疗废弃物等垃圾混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做好防护用品(口罩,手套等)的处置。按照规范要求做到及时收集、及时清理、及时转运、及时处置、及时消杀,坚决防止因生活垃圾处置不及时造成的次生灾害,为居民营造安全有序、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切实关心一线环卫工人和城管人员,加强自身防护保障工作。(责任处室:城市管理处)
(十九)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巡查。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执勤力量,加大对流动摊贩摊点、占道经营的管理,要按照“721”工作法,用好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充分运用宣传、劝导、教育、帮助等方式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限时解决。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商务、林业等部门开展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合力取缔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处室:执法局)
(二十)积极构建社区+城管工作机制。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社区的沟通协调,鼓励开展结对帮扶、联创联建、环境整治等美好环境和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在疫情防控期间,要主动听取群众对社区管理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要全方位做好宣传,通过 LED 屏、执法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加强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知识宣传,帮助提升群众的自我防控和防护能力。(责任处室:执法局)
七、持续加大施工安全监管力度
(二十一)切实做到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措施“双到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切实抓好复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复工期间建筑施工安全。一是要督促参建各方全 面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强化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确保所有项目在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组织复工。二是严密组织做好本地区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指导企业落实员工个人防护措施,督促各方主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真正做到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措施“双到位”。三是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形势下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充分运用信息化、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开展更加精准有效的安全监管,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和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处室:安全处)
(二十二)全面夯实基层基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疫情实际,扎实做好建筑工地复工工作,及时梳理台账,建立精准清单,制定复工预案,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严格落实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一是认真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和疫情防控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护意识和技能,特别要加强新进工人技能培训。二是督促建设、监理、施工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科学制定项目复工方案和检查清单,夯实基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三是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复工前,必须确保各类安全设施完好、可靠,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全部到位、安全防护措施全面落实,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完毕,确保施工生产安全。(责任处室:安全处)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5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
平稳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市政发〔202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8日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
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进一步减成本、扩投资、稳就业、促发展,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不断提升疫情防控保障水平
1.持续加大疫情防控力度。各单位各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定防疫责任,进一步提高站位、坚定信心、强化举措,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内防扩散、外防输入,健全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体系,增强全市上下同心同力、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的坚强决心和必胜信心,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2.确保防疫生活必需品和城市运行保障。协助防疫和生活必需品生产重点企业,加强个人防护,做好防疫检测,对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应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确保煤、电、油、气、运等稳定供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
3.对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行保障的相关企业予以奖补。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出重大贡献的医疗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业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对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征用生产能力、服从市场供应调度的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应急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给予奖补。为鼓励率先复产企业加大应急物资生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可以对企业进行预奖励。对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改设备投资,按企业隶属关系给予50%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
4.优化企业服务。持续推进“一网、一门、一次”建设,推出更多“一件事套餐”,主动做好企业咨询服务和帮办代办工作,对新增防疫用品产能项目“一窗式”48小时内办结审批。发挥12345等服务热线作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及时回应企业诉求,积极组织力量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等)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5.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交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6.加大稳岗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不少于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中小微企业的裁员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单位,给予政策倾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
7.加强企业职工培训。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账资金中安排10亿元,支持企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的情况下,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补贴范围。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全额补贴。对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职工岗前培训的,按照不低于6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1000—5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8.优化企业用工服务。对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因疫情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的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按实际增加稳定就业的员工数量,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9.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实施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延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的一定比例约定薪酬。(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
三、减轻企业负担
10.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及预办理不动产产权证。对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出让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按程序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变更协议,实施分期缴纳。疫情影响时间不计算滞纳金,不计入违约期。合同中原确定开竣工日期可根据疫情结束时间顺延。自即日起,土地成交后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已签订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成交后,建设单位缴纳50%的土地出让金并签订承诺书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银行抵押放款之前,须缴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手续。适时恢复网上土地挂牌交易制度。(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等)
11.减免企业房租。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非国有企业,暂定从2月份开始免收3个月房租。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廉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暂定免除3个月房租。积极鼓励非国有企业业主、个人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减免房屋租金等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
12.依法依规缴纳和减免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经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防护类物资、洗消类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纳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支持范围予以优先支持。防治新药研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
13.降低运营成本。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垃圾清运费、占道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文化旅游局等)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4.加大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驻市金融机构针对我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服务,特事特办,尽快发放,市财政参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10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鼓励驻市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经营暂时受困的企业,实行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采取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增加贷款投放。(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
15.降低信贷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特别是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安排疫情专项再贷款额度向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驻市金融机构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
16.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充分发挥西安市投融资担保基金作用,通过风险分担、奖励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支持鼓励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最高予以全额免除融资担保费用;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降低融资担保费率0.5个百分点。对我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因降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担保费率造成的减收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等)
17.加强创业企业融资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市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市科技局等)
五、加快恢复经济发展
18.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复工审批制度,分类确定复工条件标准,优先推动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市运行和国计民生等企业复工复产。建立复工驻点指导督查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有序恢复生产。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等)
19.加快重点项目复工建设。优先审批和推动全市涉及疫情防控、国计民生、全运会配套、重大产业等重点项目建设,及早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尽快推动项目复工开工。疫情缓解后,视情况推动其余项目复工、开工建设。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对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远程监测、调度,提前做好项目动工计划,鼓励本地企业建设、本地人员施工的项目尽快复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旅游局等)
20.强化产业引导扶持。市级各类专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变事后奖补为事前扶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会展等行业给予重点扶持。提前兑现先进制造、三个经济、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扶持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安排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用于恢复旅游业发展,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高品质酒店及民宿建设、精品旅游演艺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21.加大外贸企业扶持力度。对世卫组织PHEIC认定期内我市企业自费投保的短期货物贸易险或出口前附加险,按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对我市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且于疫情响应期前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对当年我市企业实际赴境外参加各类展会,展位费支持比例统一提高到不超过80%。组织线上展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曲江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全力支持服务企业有序复工的七条措施
为进一步支持服务并加快推动企业复产复工,确保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七项具体措施。
1、夯实防疫主体责任。各复产复工单位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须制定完备的复产复工疫情防控方案,组织员工完成西安“一码通”注册,落实好出入登记、体温检测、通风换气、清洁消毒、物资配备等各项防控措施,实施错峰在岗、分散就餐,最大限度减少员工聚集。一旦发现员工体温异常,立即就地隔离并报曲江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指挥部联系电话:029-68660123)
2、压实日常管理责任。全区各写字楼、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楼宇物业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具体管理责任,积极开展防疫知识普及宣传,引导各类企业规范科学防控。要加强对所管理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做到底数清楚,责任明确,管理有序。要建立防疫应急预案体系,发生疫情风险或苗头后,能够快速反应,迅速处置。
3、简化优化复工流程。驻区各企业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填写《复产复工报备表》和《复产复工承诺书》,经所在产业园区、写字楼运营管理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快速审核后,并通过绿色通道统一报送至曲江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即可复工运行。指挥部将加大抽查复检力度。产业园区、写字楼以外区域企业可直接联系指挥部市场监管组快速办理。(指挥部市场监管组联系电话:029-68660390)
4、方便复工企业办事。凡涉及企业日常办理的政府审批和服务类事项,在落实网上办理业务的基础上,曲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专门开通综合类、社区类、建审类、工商类等微信绿色通道,通过微信、电话与企业建立“一对一”联系机制,及时为复工企事业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有特殊情况的,政务中心可以提供上门办理业务服务。(曲江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9-81212345)
5、全力为企业做好服务保障。企业在复工过程中,遇到防疫物资困难、员工核酸检测、人员返工包车、通勤交通班车等问题时,可以联系指挥部协调解决。特别是,针对企业员工的就餐问题,各写字楼和产业园区可以统筹谋划,在楼宇或园区内定点配置有实力的餐饮单位提供送餐服务。同时,指挥部将安排西安饮食公司,为复工企业提供集中送餐服务,解决企业员工的后顾之忧,可供企业选择。(指挥部联系电话:029-68660123;西安饮食联系电话:徐先生,13991326657;何女士,13991822612)
6、落实落地各项优惠政策。近期,国家和省市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帮助企业扶持企业发展的好政策,涉及税收、金融、职业培训、财政补贴、用工保障等,为了帮助企业充分享受到这些好政策,曲江新区专门设立服务专班,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协助申请、政策兑现等服务工作,切实帮助复工企业纾困解困,确保各项惠企政策真正落实到位。(投资服务局咨询电话:029-68660134)
7、建立动态管控机制。指挥部将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建立动态管控机制,及时发现企业有序复工过程中的问题。对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隐瞒虚报的企业,将立即采取关停措施。对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好、复工复产效果好的企业,将优先纳入年度表彰奖励范围,予以重点鼓励和支持。
曲江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26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中,一些地方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受阻,部分养殖企业饲料供应短缺,给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带来较大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确保蔬菜、肉蛋奶、粮食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李克强总理多次安排部署,要求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稳定供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抓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地方属地责任。要强化地方首责,把“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地方政府特别是市级政府要负责辖区内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供应,统筹抓好生产发展、产销衔接、流通运输、市场调控、质量安全等各项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完善应急预案,搞好调剂调运。产区要保证本区域“菜篮子”产品产得出、运得走、不积压、不卖难;销区要主动对接产区,保证“菜篮子”产品调得进、供得上、不脱销、不断档。公开热线电话等问题反映和受理渠道,及时解决农产品稳产保供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二、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要积极引导种植大户、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开展互助合作、错峰采收,解决蔬菜生产用工难、用工贵问题。抓好“南菜北运”基地和北方设施蔬菜产区蔬菜生产,扩大市场供应量。大力发展工厂化育苗,缩短蔬菜生长周期,大中城市周边适当发展速生叶菜、芽苗菜,加快成熟上市。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及时做好畜禽补栏,毫不放松抓好非洲猪瘟、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推进水产品绿色健康养殖,保障水产饲料和苗种供应。加大蔬菜农药、禽蛋和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监管力度,切实守好“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三、保障道路运输通畅。要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把粮油、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农产品纳入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保障范围,除必要的对司机快速体温检测外,对运输车辆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等优先便捷通行措施,确保区域间快速调运,必要的地方可设立农产品运输“接驳区”。畅通农业生产资料物流通道,不得拦截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等农资运输车辆。对承运的企业和车主,地方财政可适当给予补助。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销售。各地要支持有条件的加工销售企业和冷链物流企业扩大鲜活农产品收购,有序组织市场投放,防止出现卖难和断供。充分发挥流通企业、电商平台作用,推进批发市场、物流配送和销售终端互联互通,实现从批发到零售的有机衔接和高效运转。有序组织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社区门店等商业网点复工开业,增加“菜篮子”产品货架种类、数量,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五、加强活禽交易市场分类管理。各地要按照依法依规、分类管理、精准施策的要求,加强活禽交易市场管理,提高本地区禽肉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对正常开放的,明确开办者和销售者责任,完善经营设施条件,加强监管排查,严格落实按时清洗消毒、定期休市、过夜零存栏等管理措施。对因防范疫情暂停交易的,通过集中屠宰、产销对接等方式,建立“点对点”活禽销售通道,帮助养殖场户解决活禽屠宰上市问题。对有条件和已实行永久性关闭的,统筹谋划禽肉、猪牛羊肉及其他“菜篮子”产品供应,加强产加销对接,提升产业链质量,完善配送体系,推行冰鲜和冷冻肉类上市,保障居民消费。
六、加快养殖行业上下游企业复产。要着力解决养殖场户断粮、缺料、缺药等突出问题,推动饲料、屠宰等养殖行业上下游企业尽快复产复工,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加大玉米等储备粮投放,加快豆粕等生产企业开工,保障大宗饲料原料供给。将饲料、种畜禽、兽药、畜产品包装材料等生产企业列入复工复产重点企业名单,加快复工复产。不得关闭正常经营的屠宰场,支持合法合规的屠宰场尽快复工。
七、加快信贷支持政策落地。要及时将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相关的饲料、种畜禽及种子(苗)、屠宰、奶业、“菜篮子”产品等骨干生产企业纳入国家专项再贷款和贴息政策支持范围,严格名单制管理,组织开展银企对接,细化实化具体措施,将专项再贷款和贴息资金尽快落实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八、强化部门协同配合。要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落实“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疫情防控和稳产保供各项政策举措不折不扣落到实处,确保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2月12日
西安出台五条措施保民生保供应
运送蔬菜大货车每辆补贴5000元
为保证疫情防控期间市民生活必需品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基于当前物流和人工成本上涨,导致市场蔬菜价格明显上涨,我市为确保蔬菜批发价格下降、零售价格稳定,针对市场供应出台五条措施,保民生保供应:
一、以大型蔬菜批发市场为单位,对运输蔬菜的物流车辆实行政策补贴,大货车每辆补贴5000元,成立由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参加的工作专班,督促保障工作落实。
二、由公安、交管部门对蔬菜运输建立绿色通道,保证快速通行。
三、由各区(县、开发区)对所属区域经营蔬菜的超市、便利店因人力不足导致用人成本上升的情况予以补贴。
四、对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的超市、便利店(含社区便利店)、烘焙店、粮油店、生鲜店、药店、餐饮店,保障供应的各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屠宰场,各区(县、开发区)要予以支持,促其早日营业。
五、目前现有政府储备蔬菜9个品种2.08万吨,从1月29日起,在全市设立58个投放点(名单附后),每日投放4个品种1200吨政府储备菜,投放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西安市对疫情防控期间蔬菜生产补助
1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
为加快菜苗栽植进度,确保后期蔬菜正常生产供应,全力打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物资支持,2月17日,记者从市农业农村局获悉,我市下达防疫期间蔬菜专项资金,对11个涉农区县、开发区和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进行共计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经过连续多日调研,我市农业部门广泛收集各涉农区县种植户疫情期间农业生产情况。针对目前出现的生产雇工难、秧苗运输难,导致苗床待栽秧苗无法及时移栽,错过生产季节的实际问题,西安市将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蔬菜移栽定植及扩种蔬菜面积等进行专项补助,该专项资金共计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用于加快菜苗栽植进度;300万元用于扩大叶菜类生产面积;200万元用于蔬菜生产销售经营主体培育工作。
根据各区县春季蔬菜生产规模及育苗情况,对2月1日至2月底前,栽植规模100亩以上的企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按照“谁用工补助谁”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按每工日每人30元给予用工和基本防护用品补助,补助细则由各区县按照市级补助资金规模,结合生产实际制定。
疫情防控期间,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调镇政府(街办)帮助企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解决生产用工和安全防护问题;镇(街)村要在督促抓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帮助生产经营主体在周边村组组织群众尽快开展生产。生产经营主体承担防疫主体责任,切实落实防护措施,保障务工人员生产安全。生产中的突发情况,要及时稳妥处置,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调交通、公安等部门及镇政府(街办),按照省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确保“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陕农发〔2020〕13号)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种苗、化肥、农膜等急需生产资料运输车辆通行,确保蔬菜栽植正常开展。
各区县要准确调查摸清本辖区在田蔬菜的种类、面积、产量等情况,科学研判市场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蔬菜生产方案,为疫情防控期间全市蔬菜稳定供应做贡献。要动员指导设施种植大户、合作社等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合理安排蔬菜生产布局和产品结构,适当增加菠菜、小青菜、茼蒿、油麦菜、生菜、木耳菜等速生叶菜类生产,不断丰富蔬菜种类,提高蔬菜质量,加大蔬菜自给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供给。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设施蔬菜生产的检查和指导。市财政对各区县蔬菜生产的种植大户、合作社和生产的企业等给予每亩500元补助,超过市级财政补助的差额,由各区县区财政进行补助,以保证蔬菜种植收益,促进全市设施蔬菜生产。
此外,专项资金还将用于扶持各涉农区县集蔬菜种植、成品菜加工及销售的重点蔬菜合作社、蔬菜园区、电商或企业等,根据规模大小或蔬菜销售量,每个按照3—1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在控制总额的同时确保每个区县补助企业3个以上,应对目前蔬菜销售流通中遇到的困难。
同时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疫情防控期间蔬菜秧苗移栽用工和防护用品补助及扩大叶菜类蔬菜生产等,各区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严格管控资金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挪用。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监管,实行清单管理,落实专项资金使用造册登记制度,细化分类,专账管理,并做好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明电〔202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4.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5.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6.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7.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9.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0.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11.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2.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14.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5.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16.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引导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7.加强培训服务。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8.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19.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20.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及本地政府各项惠企政策落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扩大惠企政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得感。
各地要将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2月9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2020年2月7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金融服务,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近期重点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
(二)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
(三)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
(四)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针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特点,积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有效满足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需求。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鼓励地方银行机构建立农产品应急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支持疫情期间农产品保供稳价。支持保险机构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定农业种养殖户和农民生产经营预期。
二、加强科技应用,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五)提高线上金融服务效率。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推广线上业务,强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小程序等电子渠道服务管理和保障,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视频连线、远程认证等科技手段,探索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快贷、应赔尽赔快赔。
(六)加强线下配套服务和宣传引导。对于不习惯使用线上业务客户,要针对性做好金融服务,提供定期存款自动到期续存、错峰办理养老金支取等便民服务。完善自助机具服务功能,放大字体、简化页面、加强引导,减少非必要的柜面业务办理。对客户已熟悉使用的各类自助机具等线下服务方式,银行机构要合理保留,已经撤销的,要有效恢复或提供替代服务方式。
三、增强使命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七)加强社会责任承担。主动承担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责任,倡导绿色、环保、健康投融资理念,更积极有效地将企业和个人保护生态环境、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公德、诚信行为表现等情况纳入信贷审批、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流程。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服务公众、回报社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能力,组织做好向疫情严重地区的捐赠支持。利用海外分支机构资源优势,协助国内有关机构采购紧缺医疗防疫物资,提高跨境支付结算效率。
四、完善制度机制,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八)严格做好金融服务卫生防疫。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全力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全面强化办公区域和营业场所的卫生防疫,切实做好安全防护、设施清洁消毒、防护物品配备、提示公告发布等工作。以做好防疫管理为前提,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做好柜面人员的统筹调配,保障客户服务安全有序开展。强化营业网点疫情防控要求,不得开展聚集性营销活动。
(九)加强员工防疫关心关爱。切实关爱员工健康,关心员工家庭,加强员工疫情感染排查,动态掌握本单位人员防疫隔离情况,有效防范管控疫情风险。对于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员工家庭,要积极通过工会支持、职工互助等方式,及时给予帮扶。对于直系亲属参加一线防疫工作的员工,要视情在工作安排和待遇上给予倾斜支持。
五、改进工作作风,提升金融监管服务质效
(十)强化政治担当。银保监系统要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做到疫情防控全国一盘棋。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带头,身体力行,及时了解疫情防控变化,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对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本位主义严重的,以及不敢担当、作风漂浮、推诿扯皮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惩处。
(十一)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在疫情防控期间,除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外,不提不符合实际的要求,不搞标新立异的载体创新,不开不必要的动员会、座谈会、汇报会等,让基层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第一线。上级部门要掌握基层部门实际情况,主动为基层部门服务。
(十二)加强业务学习。充分利用防疫期间专门工作机制,抓好重点工作,做好学习规划。加强业务学习和知识储备,提高专业素养,做到学以致用,增强解决突发复杂问题的专业本领和能力。
2020年2月14日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财政部
2020年2月1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税总发〔202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
(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
(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二、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
(五)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六)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
(七)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积极借助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
三、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
(九)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十)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十一)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十二)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十三)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四、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十四)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十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安排,在切实加强自身防控的同时,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上述一些临时性调整的措施实施期限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在此期间,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
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0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税总发〔2020〕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疫情防控等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2020年以“战疫情促发展 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连续第7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一、总体要求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战疫情促发展 服务全面小康”主题,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扎实开展“春风行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支持全面做好“六稳”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作出税务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行动内容
(一)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1.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落实,执行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大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的应用,精准定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以短信、微信等方式给予温馨提示。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加快完善配套实施办法,使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持续发布政策热点问题解答。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企业合理诉求,加强政策研究储备。
2.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联合有关部门,指导各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做好政策解读、操作讲解、疑问回答等工作。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简化操作流程,方便参保单位准确办理。对2月份已经缴纳有关费款的参保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退抵。
3.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推广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缴纳税费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从2019年的50%提升到2020年的70%。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要求,不断优化和拓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充分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和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
4.不断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加强办税服务厅清洁消毒等安全防护,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税费事项的纳税人、缴费人,充分发挥自助办税终端作用,加强导税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推行预约办、错峰办、容缺办,营造安全放心、便捷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5.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对在2020年2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二)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6.加强分析服务决策。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工作,结合税务部门职能提出意见建议,按要求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覆盖面广、及时性强、颗粒度细等优势,从多维度跟踪分析企业复工复产状况以及经济运行情况,细致梳理购销方、上下游配套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有针对性建议。
7.加强协同凝聚合力。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医保、交通、农业等部门的对接,根据其需求主动提供税收数据等方面服务,并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情况,积极采取税收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
8.加强帮扶精准纾困。提高支持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发挥税收数据搭桥作用,对上下游衔接不畅的企业,加强税收数据分析助力企业实现供需对接。对重点企业推行“一企一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等服务措施。做好在建和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9.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地可根据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在税务网站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畅通小微企业诉求线上直联互通渠道,探索推行小微企业省内跨区迁移线上办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10.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扩大一倍,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11.积极促进稳就业。落实好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或吸纳特殊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税收数据分析企业用工数量变化,为稳就业提供参考。
(三)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12.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继续落实好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按照《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相关优惠政策,抓好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落实,跟踪执行情况,开展效应分析。扎实做好税务系统对口扶贫工作。进一步健全绿色税制体系,完善节能、治污设施、监测设备、第三方防治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好环境保护税法,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13.支持区域协调发展。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和落实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渝双城经济圈、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税收措施。进一步完善税收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征管和服务措施。制定长三角地区跨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复制推广。
14.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认真落实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形成的《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协助哈萨克斯坦税务部门高质量举办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积极筹备第三届合作论坛。依托“一带一路”税务学院等平台再为发展中国家开展12期培训,依托网络培训平台为“一带一路”国家税务官员提供在线培训。进一步加大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国家的税收协定谈签力度,避免或消除双重征税。再更新发布50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支持企业“走出去”。
15.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
16.积极服务外资发展。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落实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资料备案改备查办法,增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利度,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信心,支持鼓励境外资本参与国内经济建设。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利润分配等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17.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巩固抓落实的力度、巩固抓落实的质量、巩固抓落实的格局,拓展政策宣传效应、拓展便利服务举措、拓展听取意见建议完善政策的渠道,以更实举措、下更大气力进一步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继续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留抵退税等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新动能成长。继续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科技创新。
(四)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18.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做好迎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确保《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落地,持续提高办税缴费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建立和实施税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完善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调查等制度。扎实开展好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19.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研究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即可缴税。强化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和重组事项协调。
20.全面推进网上办税缴费。认真落实《电子税务局规范》,完善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网签合同备案、婚姻登记等信息共享,便利办税缴费。
21.优化发票服务。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拓展升级,力争年底前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上取得实质性明显进展。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推进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允许纳税人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方便纳税人勾选抵扣、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自2020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2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注重多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风险分析,不准搞大面积、重复性直接下户现场调研;注重多运用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不准搞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无差别稽查;注重多运用兼顾法理情的审慎包容监管,不准搞简单粗暴、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全面梳理进户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进户检查事项清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3.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评机制。
24.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修订《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取消实地核查要求,并将未申报时间统一延长为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由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明确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过头税费”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税务机关要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春风行动”作为支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二)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层层压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切实加强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绩效考评,跟踪实施效果,不断改进完善。善于总结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对于“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7日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省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各省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分类指导统筹地区做好相关工作。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5日前报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9日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
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注〔202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各地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要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四)减免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五)实行税费减免。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六)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三、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七)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前。
(八)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尽快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
(九)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十一)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十二)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2020年2月28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
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
和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陕科发〔2020〕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认识担当全力做好服务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要坚决落实各项防控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密切跟踪形势变化,不断调整、改进、优化服务方式,精准施策靶向发力,支持企业便利化办理业务,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序引导广大科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帮助科技企业渡过难关。
二、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各项负担
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各市科技局于2月底前完成统计上报,省科技厅将按照减免租金的10%给予每家孵化载体不超过20万元补助。
鼓励各高新区、创新园区基地,尽最大可能减免企业税费、减轻企业用水用电等负担,减少入驻企业因抗击疫情延迟复工等带来的经济损失。
三、及时优先拨付小微企业科研项目经费
提前下达2020年度项目经费计划,及时优先拨付资助小微企业的项目经费。对政府补助经费暂未到位的,鼓励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业务的商业银行按政府核定额度等额拨付给企业,财政科技计划经费到位后返还银行。
2020年度小微企业承担的科研项目,项目预算间接经费比例可由25%提高到50%,以用于项目团队科研人员绩效发放和工资补贴。
对2019年度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补贴。鼓励各市科技局对2020年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科技经费后补助支持。
四、支持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领域技术创新
支持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领域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对在疫情期间作出贡献(所开发的检测、防控装备及产品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中得到使用,有行业认证或使用证明)的企业和机构申报的项目予以审核立项、重点倾斜和后补助支持。
疫情一线防控人员结合疫情临床防控开展的科技攻关研究,优先纳入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专项予以倾斜支持,对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
对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库企业在2020年度上半年的银行贷款进行贴息补助,贴息比例提高至20%,每家不超过20万元。
对省内企业研发的疫情防控、检验检测、药品防治等产品,获得行业许可进入临床应用的,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优先股给予200—300万元(一年期)免息支持。
加大对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入驻孵化器企业、双创大赛获奖企业实行后补助。
五、推进网上办理便利化服务
发挥好中小企业研发服务系统作用,深入实施“1155”工程,促进研发平台开放共享,及时提供技术服务,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和周期。对(2月—6月期间)高校院所研发成果与企业技术需求精准匹配、有效对接并签订协议、合同额倍增的,实行双向补贴,补贴比例提高到10%,各不超过10万元。
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做好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评价认定在线辅导。增加高企认定批次,加强培训指导,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
六、做好高新区疫情防控工作
各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械、防护设备及相关物资的生产企业,要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对因疫情而停产停工的科技企业,要及时掌握企业情况,提供精准有效支持,主动解决实际困难。高新区发生严重疫情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省科技厅。
各地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要主动调研和掌握针对疫情防控有效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及时总结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科技企业先进典型和事迹,做好网上推荐上报。
特此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全力打赢疫情防控
阻击战税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意见
陕税发〔2020〕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税务局,省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各县(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细化落实税务总局18条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22条工作举措,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防控保供和复产扩能
(一)夯实政治责任。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积极担当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上现行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措施,同时持续实打实硬碰硬贯彻落实好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全省各级税务机关)
(二)支持复产扩能。对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积极与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系,及时获取所确定的企业名单,第一时间下发基层,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一对一辅导,抓好政策落实。(全省各级货物和劳务税、企业所得税部门)
(三)支持物资运输。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全省各级货物和劳务税、财产和行为税、非税收入部门)
(四)实行车船税减免。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对于已经缴纳2020年车船税的车辆在下一年度应缴纳车船税中抵减。证明资料应载明医疗卫生机构或物流企业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车辆数量,每辆车的车牌号、车架号等信息。(全省各级资源和环境税部门)
(五)支持公益捐赠。对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全省各级货物和劳务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非税收入部门)
(六)实行个税减免。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对接同级卫健部门,做好政策解读,特别是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要通过“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的方式零遗漏地落实好个税减免,最大力度支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去。(全省各级个人所得税部门)
(七)落实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以及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省各级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非税收入部门)
(八)加强税费政策宣传辅导。通过“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省局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方式,第一时间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要对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逐项开展宣传解读,尽快让纳税人、缴费人懂政策、会申报,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全面精准落地。同时,要做好对税务干部、12366坐席人员的培训辅导。(全省各级办公室、纳税服务、政策法规、税费种部门)
(九)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查找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反馈情况,提出建议。(全省各级税费种、税收经济分析、政策法规部门)
(十)加强考核监督。开展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全省各级纪律检查、考核考评、督察内审、税费种部门)
二、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十一)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的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开展广泛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微信、QQ、短信、电话等多种渠道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全省各级纳税服务、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
(十二)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全省各级纳税服务、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
(十三)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全省各级纳税服务、货物和劳务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管和科技发展、大数据和风险管理、信息部门)
(十四)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积极借助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全省各级纳税服务、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
(十五)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按照“尽可能网上办”“非必须不见面”的原则,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全省各级纳税服务、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
三、积极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全力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
(十六)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十七)现场税费业务办理不中断。根据当地政府疫情防控需要,要求延期开放办税服务厅的地区,要设立临时办税服务点(窗口)或启用后备办税服务点,配置相应的疫情防控设备、工作人员、办公电脑和票证资料,在引导纳税人“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基础上,满足部分纳税人、缴费人必须现场办理业务的涉税缴费需求。坚决禁止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绝不因税务事宜影响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缴费人缴费。(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十八)科学配置服务资源。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节后部分工作人员因隔离暂无法到岗的情况,各单位要全面做好统计,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到岗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科学配置办税窗口人员、流动服务人员、后台业务处理等各岗位人员数量。要增强导税人员和电子税务局后台业务处理人员配置,有效分流引导入厅纳税人、缴费人“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及时处理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发起的各项业务活动,确保办税缴费工作有序开展。(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十九)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二十)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二十一)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公布预约电话、微信预约等预约办税渠道,安排人员专班负责,受理纳税人预约办税,引导纳税人“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各办税服务场所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业务推行预约办理。(全省各级纳税服务、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二十二)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二十三)全面开放24小时自助办税场所。各单位辖区内的24小时自助办税场所应全面开放,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消毒防疫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配置医用免洗消毒手液或放置一定数量的一次性手套供纳税人使用,并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做好票证增补和设备运维工作。各单位要对外宣传告知“24小时自助办税区”的位置、可办理的业务范围、设备数量等,同时提示可以实现同城通办,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自助办税。(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二十四)建立应急后备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办税服务应急预案,在现有办税服务场所之外,提前选定后备办税场所,选拔业务骨干组建一线办税人员后备团队。如现有办税服务场所发生疫情,需要封闭办税场所或隔离工作人员时,立即启用后备办税场所或组织后备人员上岗,确保辖区内税费业务正常办理。(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二十五)严格落实纳税服务制度规范。各办税服务场所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等各项服务制度和工作纪律,确保服务质效不打折扣。各县区局要严格落实办税服务厅领导值班制,强化部门协调配合,由值班局领导每日值守,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确保办税服务场所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四、认真落实税收管理措施,积极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二十六)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税务机关应合理核定预缴税款;对受疫情影响未正常经营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主动辅导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因受疫情影响未申请停业登记导致自动扣税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已扣税款,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办理。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全省各级征管和科技发展、货物和劳务税、社会保险费部门)
(二十七)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在防疫期间暂缓开展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前开展的汇算清缴试点工作摸索和梳理工作经验,并优化办理流程,为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2019年度汇算清缴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全省各级征管和科技发展、个人所得税部门)
(二十八)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全省各级货物和劳务税部门)
(二十九)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全省各级稽查、征管和科技发展、社会保险费、纳税服务、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
(三十)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在政府取消疫情防控措施前,以及取消后的次月申报期内,该类纳税人在办理逾期申报时,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予加收滞纳金。对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合理调整定额;因疫情影响停止生产经营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即时办理停业手续。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全省各级征管和科技发展、纳税服务、政策法规部门)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努力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持续为全面战胜疫情贡献税务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3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
促进国有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国资发〔2020〕12号
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各监管企业,机关各处室: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监管企业迎难而上,以战斗的姿态投入疫情防控,在保供应、保运转、保民生、保安全等方面担当作为,在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中贡献了国企力量。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各监管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帮助共渡难关,促进市属国有经济平稳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按照市政府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市属企业免收非国有企业房租的,免收部分在2020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视为企业营业收入。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市属企业对中小非国有企业购买电、气、水等从事经营活动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的,因缓收增加的财务成本视为企业税后净利润。
(三)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监管企业为防疫工作捐赠资金或物资,捐赠超过额度需要审批的,可先行捐赠再补办手续。
(四)承担防疫物资供应任务的市属企业,为确保防疫物资价格稳定,造成成本高于销售价格的,在2020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按上一年度该产品利润率计算。
(五)为保障企业和职工权益,市属企业可以给予参加防控工作的相关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市国资委根据补助情况调整企业2020年度工资总额。
(六)在2020年的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时,向为防疫工作做出贡献的企业倾斜。
(七)对监管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单项考核奖励。
(八)支持市属企业相互间进行担保贷款,确保企业资金周转正常。
(九)帮助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公交、地铁等领域的市属企业争取财政补贴。
(十)充分利用“国企之家”平台,促进市属企业与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协同发展,加大与金融企业的合作,为市属企业争取低息贷款。
西安市国资委
2020年2月10日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应对疫情
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西安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西安市财政局
第一,引导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的驻市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市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实现名单内企业银企对接全覆盖。驻市银行机构加大对市政府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市级财政参照企业获得贷款时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第二,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驻市银行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民营、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驻市法人银行机构运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要低于运用自有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对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民营、小微企业的票据优先办理贴现,票据贴现利率应低于金融机构办理同期同档次票据贴现的利率水平,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设立再贴现专项额度支持上述领域的票据贴现。
第三,以现金奖励等形式,鼓励驻市银行机构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经营暂时受困的企业,实行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采取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增加贷款投放。
第四,鼓励驻市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上年同期融资成本。对于相关政策到位、规模合格的银行机构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
第五,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按照总规模50亿元额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存量客户开展续贷业务,下调贷款利率1个百分点。按照先下调利率先补贴的原则,市级财政给予地方法人银行单户0.5个百分点的利率贴息,每户小微企业最高可享受200万元贷款。
第六,引导驻市银行机构主动、充分了解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及企业的融资需求,切实提高企业信贷可得性。
第七,鼓励驻市银行机构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第八,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给予优先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创业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九,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充分发挥西安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作用。
第十,强化直接融资服务,通过就高落实奖补政策和积极组织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力度等手段,支持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受本次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上市挂牌和发行债券。西安市金融工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实施,根据相关政策及时调整。
西安市商务局发布38条措施
促进商贸业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尽快恢复受疫情冲击后西安商贸业的平稳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市民生活,紧扣十项重点工作,西安市商务局现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扩大商贸领域宣传提振消费信心
1.市商务局加大对全市商贸行业提振信心恢复生产促消费的宣传推广,鼓励引导商贸企业利用新媒体开展营销宣传,提振消费信心营造消费氛围。
二、支持开展各类大型促消费活动
2.支持我市商场、超市、便利店、建材家居、商业综合体、品牌餐饮、老字号等商贸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拉动消费增长。支持传统商贸企业线下线上融合发展,对保供给、保民生的核心龙头企业用于线上平台的开发、维护和推广给予奖励。
3.对纳入限上企业字典库,年零售额10亿元以上的大型百货、超市企业开展的促消费活动,按照其促消费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三、扶持商贸行业做大做强
4.促进连锁便利店、连锁餐饮店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对现有直营门店数量30个以上的品牌连锁店,积极恢复生产、持续经营,维持上年度门店数量规模的给予奖励。
对单店面积在500-3000平方米的品牌连锁超市,维持上年门店数量规模的给予奖励。
对单店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品牌连锁超市,维持上年门店数量规模的给予奖励。
对连锁门店在3个以上的西安小吃、陕菜企业、老字号企业持续经营,维持上年门店数量规模的,单店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和单店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分别给予奖励。
对为全市3000家以上、5000家以上、10000家以上便利店、生鲜店提供集中配送的B2B平台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对为全市1000家以上、2000家以上、5000家以上餐饮店提供中央厨房服务的配送中心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5.支持连锁企业扩大经营。
现有直营门店数量30个以上的品牌连锁店,新增加1个直营门店且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和每新增1个直营24小时连锁店且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或每新增1个直营无人连锁店的,分别给予奖励;
对在我市现有直营门店数量10个以上的品牌生鲜店,每新增加1个直营门店且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给予奖励。
支持大型品牌连锁超市发展,每新增1个门店,面积在500-3000平方米和3000平方米以上,分别给予奖励。
支持新零售发展,对搭载餐饮、生鲜经营,为周边社区提供线上下单、线下体验、送货上门等服务的新零售品牌连锁超市,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每新增1个门店给予奖励。
支持我市品牌连锁便利店搭载药品零售、鲜食等便民服务进行升级改造,对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直营门店,对每个升级门店给予奖励。
支持我市老旧便利店、夫妻店、小商店加盟品牌连锁便利店,鼓励创业者加盟品牌连锁便利店,加盟合同在3年以上(含3年),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对加盟店进行统一管理的,每个加盟门店给予奖励。
鼓励智能零售柜布局居民小区、公园、地铁、医院、广场等公共服务场所,企业智能零售柜年度投放量超过30个,单个零售柜日均交易量不少于30笔,一次性给予奖励。
对品牌连锁便利店布局我市农村地区,在涉农区县农村地区开设门店达到30个以上,一次性给予奖励。
支持全球运营门店不少于10000家的国际知名品牌连锁便利店落户西安,给予一定奖励。
支持连锁门店在3个以上的西安小吃、陕菜企业、老字号企业发展连锁门店,每增加1个门店,面积规定为50平方米以上给予奖励。
支持放心早餐发展每新增1辆投入经营的早餐车,给予补助,每新增一个标准化早餐亭,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给予一定补助。
6.大力支持陕菜推广和中华老字号、西安老字号和西安名吃振兴。
对企业组织在国内外搭建美食交流平台,进行陕菜品牌宣传推广,传播陕菜美食文化,扩大陕菜影响力等活动,按照活动投资额给予支持;参会参展的企业,给予展位费给予补贴。
支持老字号企业技术创新。对运用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工艺和经营设施的老字号企业,按照其投资额给予奖励。
支持老字号集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开发区打造老字号聚集区或“特色小镇”,对老字号街区建立按照特色美食街区奖励或特色小镇奖励执行。
支持老字号企业文化创新。在制作老字号电视专题片、纪录片和微电影,出版老字号刊物、书籍和画册,发行老字号消费指南、手册和地图方面,在举办体现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现代生活方式和消费需求的文化、购物活动方面给予补助。支持老字号企业门店改造提升给予奖励。
支持老字号技艺传承创新。鼓励老字号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和技艺交流,对老字号传人、技术骨干、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鼓励老字号企业开展技能展示、研讨和宣传等活动,鼓励老字号技艺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授徒传艺;鼓励老字号通过建立博物馆等方式实现保护与传承。对以上活动成效显著的老字号企业,按照其投资额给予奖励。
支持企业申报各类老字号和名吃评选,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省级老字号或名吃、西安市老字号或西安名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7.支持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建设。
支持我市连锁餐饮、超市、便利店、老字号等商贸企业自建和改造提升物流配送中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对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
支持陕菜企业、西安老字号企业和西安小吃餐饮企业在西安建设生产加工配送中心,对生产加工配送中心建设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
以上各项奖励不可累计,按最高项享受。
四、加快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创新
8.加大新建商业综合体支持。在城市新区或涉农区县开发建设的大型商业综合体,营业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上、100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
9.扶持商圈及特色商业街区发展。对被商务主管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商圈,分别给予奖励;对被商务主管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市)级示范特色街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提高步行街改造提升。对列入商务部步行街改造名单的步行街和列入省级步行街改造名单的步行街,分别给予奖励,用于支持制定规划提升方案,引进新业态。
11.促进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夜经济有一定基础的城区,鼓励新建、改造提升酒吧街、咖啡街、餐饮街,打造一批夜经济示范商圈、示范街区、示范商业综合体。对夜经济示范商圈、街区、综合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2.支持老厂房改造为商业街区。对老厂房改造为商业街区,已经运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的,给予奖励。
13.提高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进行商品化设施、冷链设施、配送中心建设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按照总投资额的给予资金补助;对解决农产品滞销问题的商贸流通企业,按照成交总额给予资金补助。
14.加大农贸市场新建改造。按照《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新建或改造,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按照总投资额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15.鼓励企业参加展销活动。对于参加由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指令性展会的流通企业,按照省外活动、省内活动给予以资金补助。
16.扩大地产品牌营销网络。经销我市名优地产品、新建或改造门店数量不少于5个、单个门店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经销名优地产单品数量占比不少于80%的流通企业,按照总投资额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五、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
17.对创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区(县)、创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村、新增创建10个电子商务示范镇分别给予奖励。
18.对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统计的电商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年网络销售超过1000万元的单个农产品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
19.对电商企业和从事电商配送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自建、租赁仓储物流设施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六、加大限上商贸企业和大个体培育扶持力度
20.鼓励异地商贸企业将西安市内产业活动单位转为在西安注册的法人单位,新纳入限上企业字典库的,给予每户企业一定奖励。
21.对年内新纳入限上企业字典库的批零住餐大个体,给予每户一定奖励。
22.新纳入限上企业字典库的批零住餐大个体,正常经营、按期纳税和上报统计报表的,按大个体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一定奖励。
23.对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且配合做好场内产业活动单位、批零住餐大个体纳统工作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或专业市场管理方,每纳入限上企业字典库一家给予一定奖励。
24.对纳入限上企业字典库的批发、零售企业,全年零售额突破3亿元且增速超过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纳入限上企业字典库的住宿、餐饮企业,全年营业额突破1亿元且增速超过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的,给予一定奖励。
七、加大会展业扶持力度
25.对于原定于6月30日之前举办的展会,因疫情而延期的,规模较上届持平的、较上届下降30%以内的、较上届展会下降50%以内的分别按平方米给予资金补贴;规模较上届下降50%以上的,不予补贴。
26.对于原定于6月30日之前举办的展会,因疫情而延期的,给予主办方招商宣传补贴。
27.对于原定于6月30日之前举办的展会,因疫情无法延期而取消的,根据规模给予主办方资金补贴。
28.对于原定于6月30日之前举办的国际、国内会议因疫情影响而延期的,300人以上国内会议、150人以上的国际会议分别给予资金补贴。
29.对于原定于6月30日之前举办的国际、国内会议因疫情影响无法延期而取消的,按300人以上国内会议、150人以上的国际会议分别给予资金补贴。
30.对于2020年新引进在西安市举办的国际会议,给予奖励。
31.对于2020年新引进在西安市举办的国家知名展会,给予引进机构或公司奖励;对于2020年新引进在西安市举办的国际知名展会,给予引进机构或公司奖励。
八、促进外贸平稳有序发展
32. 支持扩大重点防护物资进口。鼓励支持外贸企业利用境外经贸关系和客户资源,积极协助采购我市急需的重点医用防护用品。对进口疫情防控物资所产生的国际、国内物流费用予以全额补助。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财务等成本,按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33. 支持外贸企业加快复工、扩大产能。鼓励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型外贸企业加大开工力度,在享受国家减税、贴息和省级有关支持政策的同时,给予更大力度支持。对我市企业自费投保的短期货物贸易险或出口前附加险,按实缴保费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我市外贸企业实际产生且已支付的进出口运费给予补贴。
34.支持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搭建线上展会,组织企业线上参展。对我市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且于疫情响应期前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补助。对当年我市企业实际赴境外参加各类展会,展位费支持比例统一提高到不超过80%。
九、促进跨境电商加快发展
35.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鼓励跨境电商企业通过中国(西安)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申报业务,并对经西安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产生的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给予按单补贴。
36.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在我市新开设的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兼直营店、社区店及无人移动O2O体验店,经营时间满一年的,按实际投入的装修、场地租赁等费用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37.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投资建设海外仓。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或改造升级海外仓、境外商品展示中心(馆)2000平方米以上,按照当年实际投入费用,给予资金扶持;对租赁境外海外仓5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给予资金扶持。
38.鼓励利用中欧班列等现代物流方式承运跨境电子商务货物。对通过中欧班列(西安)、EMS、邮政小包、UPS等进出口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按照实际国际物流运费的15%给予一定补贴。
每户企业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措施支持,若同时符合多项支持标准时,按照最高标准给予支持,不可累加计算。本政策措施与市级现行支持商贸业发展政策不重复享受。中省出台相关政策的,遵照执行。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西安市商务局
2020年2月22日
西安曲江大唐不夜城商业文化有限公司
关于所有旗下物业租户的扶持政策
当前,在阻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关键时期,社会各界众志成城,共同抗击疫情。曲江新区管委会迅速分析研判疫情防控形势,采取人员排查、交通查控、封闭隔离等一系列防控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西安曲江大唐不夜城商业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曲江新区一份子,从疫情爆发伊始,以曲江人的使命感,第一时间投身抗击疫情的社会行动中,与各租户一直携手并肩致力于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卫生的消费环境。
大唐不夜城始终秉承与客户共同成长的理念,与所有客户共兴共荣、合作共赢,为了降低各租户的经营压力。经研究决定,对所有旗下物业的租户进行费用减免支持,具体扶持政策如下:
一、租金扶持政策(集团自持物业的租户)
(一)商业租户
1. 复工前,减免其停业期间的全部租金;
2. 复工后,减免复工首月一半的租金。
(二)写字楼租户
复工前,减免一半租金。
二、物业费扶持政策(物业公司服务的所有租户)
(一)商业租户
1. 复工前,减免其停业期间的全部物业费;
2. 复工后,减免复工首月一半的物业费;
(二)写字楼租户
复工前,减免一半物业费。
备注:复工时间以政府下发通知为准。
西安曲江大唐不夜城文化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2月16日
曲江新区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应对疫情
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帮助区内商贸服务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实现健康发展,切实缓解经营压力、资金压力和用工压力,推动曲江新区消费市场平稳发展,按照防疫优先、突出重点、精准高效的原则,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商业综合体平稳运行
1、对大型商业综合体防疫消杀、水电气暖等基本运营成本,自复工当月的次月起,连续给予三个月补贴,补贴额为当月实际发生额的50%,最高每月不超过15万元。
2、鼓励区内大型商业综合体对商户房租实施减免,自复工当月的次月起,按照减免金额的50%连续给予三个月补贴,最高每月不超过80万元。
二、支持重点商贸企业发展
3、对2019年新增限上商贸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对2020年新增限上商贸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2020年同比增长速度超过曲江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的限上商贸企业,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奖励20万元,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的批发零售企业奖励15万元;营业额超过5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奖励20万元,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住宿餐饮企业奖励15万元。
4、对2019年实现“个转企”的商贸企业给予每家5000元的奖励,对2020年实现“个转企”的商贸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商业步行街发展
5、鼓励大唐不夜城商业步行街管理运营单位对沿街商户(含个体工商户)租金实施减免,自复工当月的次月起,按照减免金额的100%连续给予三个月补贴。
四、降低商贸企业融资成本
6、对发展前景好、品牌效应大,暂时资金困难的商贸企业,引导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优惠费率贷款担保。
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商贸企业,引导金融机构下调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引导金融机构予以展期或续贷。
8、设立商贸服务业纾困基金。由曲江金控及其他国有企业共同发起,设立规模10亿元的商贸服务业纾困基金,对经营困难的商贸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五、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9、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营业的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保供应、保民生企业,给予用工补贴。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天补贴2000元;营业面积500至3000平方米的,每天补贴1000元;营业面积200至500平方米的,每天补贴500元。
六、减免企业税费
10、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和限上商贸企业,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商贸企业,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经营地、税务关系均在曲江新区的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类企业、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及大唐不夜城商业步行街。与曲江新区文化、旅游及金融类奖励扶持政策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除有特别规定外,政策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超过”均包含本数。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由曲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经济发展局商相关部门制定。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
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文化和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履行社会责任,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二、交还期限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三、有关要求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暂退保证金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要加强监管,对未按期交还保证金的旅行社要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各地于2020年3月15日前将保证金退还情况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特此通知。
2020年2月5日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支持文化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现就支持文化企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意见》精神,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
各市(区)党(工)委宣传部、各省属文化企业要认真对照《意见》内容,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梳理针对文化企业的政策措施,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联系,确保省政府《意见》落地生效。
(一)推动落实“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要求。按照八个“严格落实”要求,在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有序组织文化企业复工生产。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推动落实“进一步减轻税费负担”政策措施。对旅游、电影、会展、教育培训、文艺演出、院线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文旅、影视、出版、演艺、广电等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三)推动落实“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推动落实“强化金融支持”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文化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延长还款期限、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特别是旅游、影视、演艺、出版、广电等领域,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罚息。
(五)推动落实“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政策措施。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文化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租金。对在疫情期间给予文化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微文化企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补。
(六)推动落实“支持企业用人稳岗”政策措施。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文化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文化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范围给予全额补贴。
(七)推动落实“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政策措施。支持文化企业创业中心建设,按照县、镇级创业中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
(八)推动落实“大力发展‘三个经济’”政策措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建设若干数字经济示范区。积极筹备办好第五届丝博会、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一带一路”媒体合作论坛,促进各类要素在陕汇集流动。
二、整合宣传文化系统资源,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扶持力度
(九)全面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关于金融支持陕西文化产业进一步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西银发〔2018〕23号)精神,用足用好各项金融扶持政策。发挥陕西文化金融服务中心作用,整合银行、保险、担保、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等金融资源,通过政策引导、项目对接、信用增进、人才培养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问题。
(十)认真落实《陕西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陕文改发〔2019〕5号),将经过认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纳入省政府重点项目,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享受中省重大项目的有关扶持政策。
(十一)加大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力度,调整2020年专项资金扶持方向,重点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文化旅游、休闲娱乐、演艺等行业倾斜。
(十二)发挥文化产业协会、园区(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引导、聚集、孵化作用。对面向小微文化企业和创业团队建立众创空间,提供创业孵化、创业辅导、创业投资、资源共享等服务的平台给予补助。
(十三)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统筹整合文艺、电影、出版等专项资金,优先购买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的文化惠民、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三、加大创新力度,支持文化企业转型升级
(十四)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提升文化产品和服务质量。利用好我省文化、科技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电子竞技、数字娱乐、数字传播媒体融合等新兴文化产业,培育一批在全国知名的文化企业品牌。
(十五)加快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文化产业领域的应用,促进新技术与内容生产相互渗透融合。加快文化产业智能化升级,支持智能技术和创新服务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等行业中的应用,实现服务模式和业态创新。
(十六)持续开展文化产业“十百千”工程,重点打造一批文化科技创新基地、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文化科技融合领军企业,加大对文化科技成果产业化、文化大数据体系、媒体融合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优秀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和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四、提高服务质量,为文化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七)建立包抓企业制度,确定专人与企业对接,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及其职工在抗击疫情和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困难问题。
(十八)充分发挥各级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作用,宣传部门及包抓人员要及时掌握企业在落实中省政策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十九)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出版、发行、传媒、电影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络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各相关业务部门要设立审批服务专岗,公布咨询电话,加强在线值守,为项目单位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扶持全省文艺院团发展的通知
来源:艺术处 时间:2020-2-27 16:44:13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西咸新区文化和旅游局,省戏曲研究院、陕西演艺集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减轻疫情对全省文艺院团创作演出影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要认真落实中省各项部署和工作安排,积极研究对受疫情影响文艺院团的扶持举措;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深入文艺院团,帮助解决目前发展中存在的困难;要国有民营一视同仁,对重点文艺院团,可采取“一团一策”,做到精准帮扶。
二、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文艺院团的创作资助,积极与财政部门协商,列支必要的创作经费;要推动文艺院团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党100周年等重大时间节点,加强艺术规划,在当前还无法恢复排演的情况下,要着力推敲选题,打磨剧本,为二度创作打下坚实基础。2020年省级艺术创作资助将加大对文艺院团的资助力度,用于文艺院团的资助资金不少于80%。同时,延长2019年省级艺术创作资助验收时间,并提前拨付2019省级艺术创作大型舞台艺术项目第二批资助资金。
三、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帮助文艺院团开拓演出市场,在旅游推介中,要将本地重点院团、优秀剧目纳入其中;待疫情结束后,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举办各类节庆活动,带动文旅演出市场逐步回暖;要积极和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增加惠民演出的购买场次和场次补贴金额。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艺院团的演出,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优先纳入文旅惠民平台购买。
四、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帮助受疫情影响困难文艺院团留住人才、稳定人才,积极与人社部门协商,提高本地院团拔尖艺术人才的相关待遇。省文化和旅游厅也将通过选派进修、青年艺术人才资助和“百人计划”,帮助全省文艺院团加强人才培养。
五、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充分利用文化科技融合带来的新机遇,鼓励支持本地文艺院团开设微信公众号,与流媒体平台合作启动线上演出。
六、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结合这次疫情影响,积极建立扶持文艺院团发展的长效机制,主动在规划制定、政策引导、搭建平台、提供服务上做文章,为文艺院团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2月27日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旅游业恢复发展预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西咸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为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要求,统筹推进全省旅游业疫情防控和恢复发展,现将《陕西省旅游业恢复发展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细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3月3日
陕西省旅游业恢复发展预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文化和旅游部有关决策部署,明确责任要求,强化防疫措施,统筹推进落实,坚决避免疫情通过旅游活动传播,有力支持了全省抗疫工作,保证了全省旅游安全稳定。同时,受疫情影响,旅游活动全面停止,全省460家A级旅游景区暂停营业,旅行社停止组团,各市区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暂停实施,旅游业的发展受到了比较严重的影响。为推动我省旅游业疫情过后有序恢复、快速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中省有关决策部署,紧扣推动全省旅游业恢复发展这个中心,坚持把疫情防控工作与促进产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进一步强化产品供给,扩大宣传推广,提升旅游品质,增强市场信心,在做足做实做细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逐步恢复旅游业发展。
二、总体要求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来势凶、传播快、范围广、影响大,全省旅游业恢复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全省要按照“科学防控、密切协同、精准施策”的思路,统筹推进旅游业恢复发展。各设区市根据全省疫情防控分区分级管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旅游市场启动方案,决定恢复时间和形式,对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餐饮店、购物场所等提出明确的开业防疫条件和要求;指导辖区内县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制定复工开业方案。在旅游市场恢复的过程中,各市应按照先室外、后室内;先自然山水、后历史人文;先近程周边、后远程出境;先小众精品、后大众产品的顺序,有序恢复旅游市场。
三、工作目标
“基本恢复期”(2020年3月至全面解除疫情前),要在坚决做好旅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结合全省防疫要求,按照旅游空间特点和流程规律,有序、限时地恢复部分旅游项目、旅游活动,确保风险可控,稳妥推进旅游市场有序开放。
“恢复发展期”(全面解除疫情后),全省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乡村旅游点、购物场所等旅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积极拓展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品,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动全省旅游业持续高质量发展。
四、重点工作
(一)做好旅游产品满足市场需要
按照“健康化、休闲化、特色化、大众化”的思路,深挖旅游资源文化内涵,有针对性地推出一批生态游、山水游、乡村游、度假游等具有地域特色、富有体验性的休闲产品,加快旅游产品开发建设转型升级。对已列入创建计划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适当延长创建期,对创建省级旅游特色名镇、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在评定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不断挖掘民俗、非遗等传统文化内涵,通过植入、展示、内化等方式,融入旅游全要素,推动文化资源向旅游产品转变。把握文化旅游、体育旅游、康养旅游、森林旅游等旅游业态及休闲购物、餐饮美食等疫情过后需求强劲的趋势,丰富产品供给,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融合发展。争取资金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具有市场竞争力、合法合规的旅游企业实施的旅游项目。指导各市进一步优化旅游投资环境,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二)做好旅游宣传树立市场信心
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思路,认真谋划旅游宣传促销策略,及时从线上、线下、现地展开,着力增强陕西旅游的吸引力。国内以我省周边和省内市场为重点,加强政企联合、区域协作,有步骤地扎实推进;国外选择重点客源市场中受疫情影响小的国家和地区,加强资源整合、部门联动,开展集中促销活动。把疫情后旅游市场恢复与重点促销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境内外促销平台,加强五一、端午等重点节庆的宣传。对参加省组团赴外进行旅游宣传推广的旅游企业,加大相关补助的力度。在喜马拉雅音频平台、陕西广电网络和省融媒体中心平台为重点旅游景区、主题旅游线路设置音视频播放专区,扩大陕西旅游的知名度。积极开展对疫情科学知识和防控措施、方法的宣传,使广大旅游者了解、掌握在旅游过程中的必要防控方法、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创造的安全旅游环境,增强旅游者的信心,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
(三)做好智慧旅游服务防疫生产
加强全省旅游运行监测与应急指挥中心和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旅游网络营销平台的建设,推动政府数据和市场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提高应对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的防范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强化旅游大数据支撑。推进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饭店、智慧旅游乡村建设,加快“一网游陕西”等智慧项目建设,带动全省智慧旅游发展。加强旅游电商平台建设,强化综合服务、特色服务、衍生服务等功能,满足旅游者资讯查询、在线预订、评价投诉等全方位出行需求。
(四)做好文创研发优化旅游供给
按照“特色化、创意化、品牌化、系列化”的思路,继续推进旅游商品和文创产品设计研发质量提升工作。拓展销售网络,走“线上+线下”的销售模式,推动更多旅游商品、文创产品进入商场、超市,促进旅游消费。加强旅游商品供给,积极推进旅游商品从旅游纪念品、旅游工艺品为主向生活功能性旅游商品转变。对文旅消费主题街区、旅游商品和文创企业等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引导旅游商品和文创企业转型升级。
(五)做好旅游惠民激发旅游热情
鼓励全省A级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出台对医护人员的减免政策。支持全省A级旅游景区在中国旅游日、世界旅游日等节点对旅游者出台优惠政策。适时策划举办全省性的文化旅游惠民消费季活动,进一步深化“陕西人游陕西”活动,引导各地出台针对本地、省内居民的旅游消费减免政策。升级陕西文化和旅游惠民电子卡,探索与其他公益卡种的互通互用,鼓励各市推出文化和旅游惠民电子卡。
(六)做优旅游服务提升旅游品质
坚持“游客至上、服务至诚”理念,围绕实现便利化、实效性的目标,重点开展旅游市场监管、旅游活动组织、文旅项目实施等的在线服务和支持工作。进一步推行旅行社相关业务网上许可审批,简化办理程序。对手续办结但受疫情影响未实施的各类交流活动或节庆活动,不再办理申报手续,实施前备案即可。优先购买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提供的文化和旅游服务项目,并优先纳入文旅惠民平台;对已纳入惠民平台的项目,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对已签署合同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因疫情导致无法实施的,酌情延期进行。
(七)做优旅游环境保障健康发展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主管部门的督导责任和企业的旅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大旅游市场整治规范工作力度,着力开展旅游包车、高风险旅游项目、景区流量控制、出境游等四大专项行动,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市场管理制度化。认真做好旅游投诉受理工作,妥善处理受疫情影响导致的旅游投诉及纠纷,加大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欺客宰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旅游业恢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八)做优旅游培训提供智力支撑
着眼提高全省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利用现有在线平台,采用视频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等多种形式,重点对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星级酒店的经营管理人员及持证导游,提供在线业务培训;对有指导需求的文旅企业,组织专家开展“进企业下基层”智力服务活动。认真总结此次疫情的教训,加大对旅游企业特别中小微民营企业在增强风险防控方面的培训力度,进一步强化运营管理服务流程,完善提升运行措施。
各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旅游业发展,做好旅游企业的坚强后盾。要按照全省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中省文件中涉旅企业支持政策的宣传和解读,重点做好在旅游领域内的落地实施工作,帮助涉旅企业迅速度过难关,推进全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西安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西安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工作方案》和《西安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按照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要求,为加快推动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西安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工作方案》和《西安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
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1日
西安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盯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全年目标任务,推动西安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各项工作安排,把疫情“冰
冻期”转化为发展“机遇期”,按照“项目带动发展、活动引爆流量、营销提升品牌、政策激活市场”的工作思路,加快推动《西安市关于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实施意见》(市字〔2020〕2号)、《西安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市办字〔2020〕 1号)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全力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实现平稳增长、融合发展,确保年度目标不变、任务不减,着力塑造文旅融合发展的新样板。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项目支撑,促进产业发展
1.建设文化旅游新地标。加快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进度,
全面启动小雁塔世界遗产环境提升、碑林历史文化街区、易俗文化旅游片区、西安文化商务区、“西安记忆·建党百年献礼馆”、杜陵考古遗址公园等重点项目,推动重点项目全面复工建设,快速办理各种手续,以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碑林区、雁塔区、新城区、曲江新区、经开区)
2.策划文化旅游新项目。用好旅游发展基金助力重点项目建设,开展投资项目征集活动。围绕康养健身、生态休闲等,每个区县、开发区要策划2-3个文旅融合示范项目,建立文旅重点项目库,有效推进“双招双引”。加大在建重点文旅项目推进力度,加快沪溺中华千古情、洋东华侨城、恒大文旅城、长安唐村·中国农业公园等项目建设,夯实文旅产业发展基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3.促进文化旅游新业态融合。创新探索“互联网+商业创新”“数字+线上体验”等经营新模式,推出“博物馆景区在线游”、手游直播等新业态,发展文旅“宅经济”。以创意设计、传媒影视、动漫游戏、电子竞技为重点,打造附加值高、创造性强、成长性好的现代文创产业。举办中国国际原创动漫大赛、西安文化创意设计大赛。推进“文旅+工业”融合,推动银桥乳业、张裕瑞纳酒庄城堡等工业旅游点深度开发。实施“文旅+教育”融合,打造一批精品研学旅行线路。推进“文旅+体育”融合,组织西安国际马拉松、西安城墙马拉松等精品赛事。推进“文旅+农业”融合,围绕民俗文化、农耕体验、果蔬采摘等发展特色乡村旅游,打造乡村旅游品牌。(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4.推动产业要素转型升级。制定出台促进文化产业园区发展政策措施,做强做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吸引更多的文化企业聚集发展。推进高品质景区创建,鼓励开发“文化+”体验型产品,运用VR/AR、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智能成像、服务机器人等浸入式文旅体验项目。建设多元化品质民宿酒店,推广“酒店+博物馆”“酒店+书店”等主题酒店体验新模式,加快高新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高品质酒店群建设。打造休闲度假式、文化体验式精品民宿。打造北院门街区、蓝田白鹿原、周至水街、高陵源田梦工场、鄠邑八里坪村等民宿聚集区。推动旅行社业转型升级,提高传统旅行社专业化、精细化、国际化市场开拓能力,鼓励在线旅游企业全产业链运营。(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投资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5.建设文旅融合聚集区。以全域旅游示范市创建为引领,启动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市,丰富文旅业态,提升文化品质。拉动大雁塔·大唐不夜城、城墙·永宁门、大唐西市等历史文化聚集区的文旅消费;建设大华·1935、老钢厂设计创业产业园、西影电影艺术体验中心等文化创意聚集区;加快推动民俗风情展演、民间节庆活动、民俗特色餐饮产业化发展,打造永兴坊、白鹿仓、高陵场畔、白鹿原影视城等关中民俗文化聚集区。推动莲湖“老城根”、雁塔“大师之路”等主题音乐街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商务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二)强化活动引领,引爆客源流量
6.打造“千年古都·常来长安”品牌。推出“共长安”“乐长安”“享长安”三大主题活动,以及绿水青山游、美丽乡村游、经典美食游、文化欢乐游四大系列活动,彰显西安旅游形象,满足市民游客需求,激发文旅市场爆点,实现“全年有活动,月月有经典,天天都精彩”。(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7.举办系列“共长安·万家灯火送吉祥”活动。举办“致敬英雄·守望长安”活动,依托大唐不夜城、城墙、大唐芙蓉园、大明宫等灯会,适时点亮城市,助力疫情防控。举办国际风筝节、2020世界读书日活动,共同放飞心情,体味阅读乐趣。推出“山川异域,风月同天·望长安”活动,举办“遣唐使”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对外合作交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8.开展“乐长安·夜色阑珊送佳音”主题活动。深挖城市消费潜力,点燃西安夜游经济。开展“夜色阑珊颂长安”活动,举办驰援武汉医护人员入城式及专场音乐会。依托老城根、西安大都荟等“夜长安”商圈,西大街、粉巷、顺城巷、兴善寺西街、金康路、新乐汇、大唐通易坊等美食演艺酒吧茶馆特色风情街区,以及大唐不夜城、北院门风情街、高新嘉会坊、小寨商圈等“夜长安”地标性聚集区,组织“流光溢彩夜西安”活动。在永兴坊、老城根等开设“文化夜市”。有序加快恢复《长恨歌》《驼铃传奇》《大唐追梦》公演。推出“五陵少年乐长安”,举办英雄联盟职业联赛等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9.组织系列“享长安·丝路欢歌迎客来”主题活动。推出“丝路华彩”文旅活动交流季,举办西部文博会、中国秦腔艺术节、“西安百年记忆”征集等活动,打造城市文旅新IP。举办赵季平城墙音乐会,以及“国际时尚梦长安”、国际时尚周、西安国际音乐节、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等活动,提升城市新形象。(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10.推出绿水青山游系列活动。举办“春光明媚郊游季”“春华秋实采摘节”“攀登者·登山友谊赛”“百万市民健步走”“快走慢游绿色沪溺48小时”“庚子端午赛龙舟”“世界名校赛艇对抗赛”“首届轮滑亚洲杯”等活动,推出徒步登山、赏花采摘、骑行郊游、运动休闲等健康旅游产品,满足生态观光游市场的需求。(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11.开展美丽乡村游系列活动。策划“旅游景区+特色农庄+精品民宿”乡村旅游精品线路,以沙河·水街、诗经里小镇、获茶小镇、白鹿原·白鹿仓等景区为重点,开展“观农景、赏民俗、忆乡愁”乡村旅游主题体验活动,打造体现关中乡景、乡风、乡韵、乡情的特色乡村旅游产品,推动旅游全域化、多业态发展。(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12.组织开展经典美食系列营销活动。鼓励支持大型商场超市、中华老字号、特色餐饮等企业开展线上线下促销活动,举办陕菜国际美食节、西安小吃嘉年华、非遗匠心“暖”全城、网红邀您品西安等活动,打造非遗美食品牌,激发“晦咥西安、美味巡展、食尚快闪”等消费热点,引爆人气流量。(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13.推出文化欢乐游系列活动。举办“唐诗回家·碑林诗词大会”、国际茶文化节、诗经文化节、葡萄文化节等活动,开展“非遗展演进景区”活动。组织开展广场歌会、街区音乐会、民俗文化展演等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三)强化宣传营销,提升城市形象
14.全方位强化城市形象宣传营销。发布“千年古都·常来长安”旅游宣传广告,拍摄宣传片,推出文旅游记,创作一批文旅主题歌曲。加强与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合作,推出西安旅游热门景点、路线和网红打卡地。强化与OTA合作宣传,联合携程集团推出“西安城市旅游电子通票”,对通过线上订购交通、酒店等旅游产品及服务的游客,提供折扣优惠。(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
15.分层次抢抓国内客源市场。紧盯周末短距离旅游市场,以开放式景区为重点开展主题文旅活动,每周末走进1-3个区县开展主题文旅活动,快速激活本地市场。依托关中平原城市群旅游联盟,开展实地路演、举办旅游大集市,吸引周边城市客源。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四大城市群为目标市场,投放西安文旅广告。联合航空公司和铁路部门,推出“千年古都常来长安”主题客舱、主题列车,快速引爆旅游市场。(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16.多渠道激活国际客源市场。持续放大“东亚文化之都”品牌效应,邀请国际旅游批发商和境外媒体来我市采风踩线。紧抓世界文化旅游大会举办契机,赴直航客源城市和“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文化旅游推介活动,大力恢复入境游市场。借助丝路旅游合作联盟、丝路城市博物馆友好联盟、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西安国际保护中心、丝路沿线城市广播电视媒体协作体等平台,加强与世界历史文化名城、国际友好城市的文化交流合作,扩大西安朋友圈。用好东盟中日韩“10+3"文化城市网络,举办西安文化旅游海外行,开展“东亚文化之都”与“欧洲文化之都”“东盟文化城市”对话,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委外事办)
(四)强化政策支持,提振市场信心
17.对全国医务工作者实行全年景区免费参观游览政策。全国医务工作者,凭有效证件全年免费参观游览全市3A级以上景区。(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18.对在西安市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现有交纳保证金数额的80%(不包含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19.旅游景区恢复开放3个月内,市、区县(开发区)所属国有3A级以上景区全部免费,鼓励3A级以上非国有景区免费开放,并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20.旅游业恢复正常经营3个月内,对工商注册和纳税关系在西安市的旅行社,接待国内过夜游客数量和组织入境旅游包机、接待入境过夜游客达到一定标准的,分别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
21.发放“西安文化惠民卡”,扩大惠民消费。对推出惠民措施的精品旅游演艺单位、影院以及区县(开发区)组织的大型文旅活动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
22.对中小微文化企业在研发新产品、发展新业态方面给予一定扶持。对入选中央和我省的重大艺术精品项目予以配套支持。支持实体书店建设,营业面积和营业时间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运营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深化认识。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要把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细化分工,夯实责任。要依据任务分工,密切协作配合,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把各项任务落地落实落细。
(三)兑现政策,提振信心。制定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快资金下达,提前兑现奖补,突出对规模以上文化旅游企业、旅游基础设施、高品质酒店、民宿建设以及精品旅游演艺的支持,提振企业信心。
(四)强化督查,推动落实。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旅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通报工作进度,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
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和旅游局、各开发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西安市各旅行社: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要求,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就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1、范围。此次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范围为全市所有已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被法院冻结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2、标准。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
二、返还期限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三、申请支付
1、我市符合条件的各旅行社可按照本通知要求通过电子邮箱(ly86787625@163.com)向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请,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后,通知质保金存储银行办理暂退手续。
2、旅行社向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收到回复后,与存储银行联系,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3各银行需提供资料说明),存储银行在收到旅行社提交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
四、旅行社需向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供以下资料
1、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
2、旅行社质保金协议和存单复印件;
3、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工作要求
1、各区县文化和旅游局、各开发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辖区各旅行社办理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工作。
2、各旅行社办完取款手续之后,要及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12301)完成保证金的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并于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对逾期不返还的旅行社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各区县文化和旅游局、各开发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在12301平台检查其辖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完成情况并督促完成。
4、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流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旅行社提前电话与银行预约办理的时间和方式。
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2月8日
西安曲江新区应对疫情
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
严格落实中、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各项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政府采购、金融扶持等一系列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充分保障文旅企业发展资金需求。
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
一、设立1亿元规模抗击疫情专项资金
专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期间的各项防疫支出,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一线广大干部员工工作。
二、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安排振兴文旅经济专项资金1.5亿元,用于恢复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景区、高品质酒店、文化旅游活动等文化旅游行业补贴。安排6000万元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用于缓解商贸服务企业经营压力,推动消费市场平稳发展。
三、降低企业信贷成本
对区内疫情防控重点文旅保障企业,引导银行机构下调贷款利率并给予100%的贷款贴息补助。
四、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
优先购买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旅、演艺等企业提供的文化惠民、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五、贯彻执行中央大规模减税降费精神
对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的文旅企业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发挥文化金融引领作用,促进文旅经济强势反弹
一、举全区之力整合区内文化旅游项目资源
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等措施促进文旅经济强势反弹;协助文旅企业对接省内相关转贷互助基金,以优惠费率提供转贷服务。
二、降低政策性担保费用
鼓励区内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发专项担保产品,并开通绿色通道、压缩业务时限,做到“应保尽保”,财政给予2%的担保费补贴。
三、利用纾困基金支持企业发展
引导区内文旅产业纾困基金加大对区内文旅企业的资金纾困力度,着力缓解企业短期流动性风险。
四、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通过参与陕西省文化企业风险补偿基金,为区内银行机构和担保公司提供信贷风险补偿。
五、创新文化产权交易
引导西安文化产权交易中心通过线上平台进行文化资产及收益权转让,解决企业融资问题。
六、降低小额贷款和小额再贷款利率
支持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用等方式对文旅企业加大小额贷款投放力度,曲江新区对下调部分利息给予50%补贴。
七、发挥地方类金融机构作用
鼓励区内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延长租赁期、变更还款方式等调整还款计划,酌情减免文旅企业不超过6个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罚息。鼓励区内商业保理公司对文旅企业适当降低融资利率,延长保理融资期限,减免罚息。曲江新区对以上机构减免的利息给予50%补贴。
八、开通融资绿色通道
借助和发挥陕西省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对文旅企业开通专属服务通道,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给予贷款、利息减免、无还本续贷等支持。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曲江新区的文旅企业和文化金融企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曲江新区关于应对疫情
支持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工作部署安排,在扎实落实好中央及省市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相关政策的同时,为切实缓解区内文化企业经营和资金压力,确保文化产业健康发展,起草形成了《曲江新区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举措》,并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与企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产业园区平稳运营
1、对区内文化产业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开展防疫工作产生的消杀及水、电、气等费用,给予3个月资金补贴,补贴金额为实际发生额的50%,且每月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对2020年度,主动减免区内入驻企业房租的园区,优先给予政策履兑。
二、支持区内文化企业发展
3、对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按照曲江新区管委会统一安排部署,积极复工的区内文化企业,按照房租实际支出金额的30%给予3个月补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8万元。
4、对于2020年度区内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5%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于2020年度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的区内文化企业,在享受原有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提高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申领、使用额度,2020年上半年,申领、使用额度按照原认定标准上浮100%。
7、2020年度,经曲江新区管委会业务指导部门考核且达到“合格”等级的曲江新区公共文化场馆,参照《西安曲江新区关于支持公共文化场馆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中文化活动奖励标准,达到奖励标准要求场次70%的,按全额奖励。
8、对已缴纳展位租赁费用、因疫情防控不能正常筹备、举办的展会,所造成损失的文化企业,按照实际缴纳展位费用给予50%的补贴。
9、对入区企业在抗击疫情防控期间,创作的以抗击疫情为主题的影视、音乐、剧目等文艺作品,年底参照《西安曲江新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予以就高奖励。
三、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模式开展文化市场营销活动
10、对疫情防控期间,内容积极向上或与抗击疫情相关的线上文化市场营销推广活动,所产生的线上平台成本,按实际支出额给予50%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1、为提升文化产业市场活跃度,经市级审批予以补贴文化市场营销推广活动,曲江新区按照实际成本的3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2、对发展前景好、品牌效应大,暂时资金困难的文化企业,引导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优惠费率贷款担保。
13、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文化企业,引导金融机构下调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引导金融机构予以展期或续贷。
14、依托曲江金融服务平台,对于文化企业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获得西安曲江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专项文旅小微企业担保产品的贷款,按照贷款金额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当月贷款利息50%的补贴,连续三个月。
五、鼓励电竞企业组织承办线上赛事
15、对完成曲江电竞政策认定备案的企业,2020年度在线上组织承办电竞赛事,按照赛事实际承办情况和赛事影响力等综合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顶级国际职业赛事,补贴不超过50万元;顶级全国、次级国际职业赛事,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曲江新区的文化类独立法人企业、书店、文化场馆,由曲江新区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补助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曲江新区现行文化产业相关扶持政策依然有效,与其他相关扶持政策之共性条款, 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落实。
本举措由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文化产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曲江新区应对疫情
支持旅游企业健康发展的七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在扎实落实好中央、省、市援企稳岗相关政策的同时,切实缓解疫情对区内旅游企业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帮助旅游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七条措施。
一、支持酒店行业发展
1、根据统一安排积极复工复产的,曲江新区范围内国际品牌酒店、本地知名品牌酒店、快捷连锁酒店,经资格审核通过后,本年度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的运营补贴。
二、支持旅游景区发展
2、根据统一安排积极复工复产,且积极响应全市免费开放政策的收费景区,根据景区A级分类,本年度给予5A级景区不超过1000万元、年运营费过亿元的4A级景区不超过500万元、其他4A级景区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三、支持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3、为加快推出旅游新产品,丰富旅游产品服务供给,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对2020年内开工建设的市、区级重点旅游综合体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一定的公共区域装修补贴;正式运营后给予连续三年一定的运营补贴。
四、支持旅行社发展
4、凡销售曲江新区认定的包价旅游产品的企业,在享受《西安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政策》的基础上,曲江新区将按人次再给予一定奖励。
5、在2020年向曲江收费景区输送游客达到一定量的旅行社,将给予奖励。
五、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6、对发展前景好、品牌效应大,暂时受困的旅游企业,引导区内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优惠费率贷款担保,或引导金融机构下调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引导金融机构予以展期或续贷。
7、依托曲江金融服务平台,对旅游企业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期间获得西安曲江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专项文旅小微企业担保产品的贷款,按照贷款金额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连续三个月给予企业当月贷款利息50%的补贴。
本政策原则上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曲江新区的旅游类独立法人企业,与曲江新区其他支持企业的奖励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落实。
本政策由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
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主动落实好科技部党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火炬工作相关流程,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应对疫情、服务科技企业的重要性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调整、改进、优化服务方式,制定出台精准扶持政策,支持企业便利化办理业务,有序引导广大科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帮助科技企业渡过难关。
二、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
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已开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分系统的省(市),一律实行“无纸化”认定登记流程,在线提交并审核技术合同文本,全流程网上办理。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及所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尽量简化服务流程,为居民企业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
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开认定批次,倡导实行网上受理、邮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四、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利用信息服务平台,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五、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六、做好国家高新区疫情防控工作
各国家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械、防护设备及相关物资的生产企业要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对因疫情而停产停工的科技企业,要及时掌握企业情况,必要时依规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提供资金周转或低息免息贷款服务等。各国家高新区发生严重疫情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七、做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相关预案
为正常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将进一步细化和提供统计工作培训课件,在线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不受影响。
八、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企业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统计和监测疫情对各类科技企业的影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精准支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九、组织推荐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主动调研和掌握针对疫情防控有效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在服务疫情防控的同时,及时推荐和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向科技部及相关机构建议推荐。
十、及时总结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科技企业先进典型和事迹,依规做好相关宣传报道,激发斗志、增强信心,并及时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报送。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0年2月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0〕 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多措并举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
(一)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二)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三)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四)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二、最大限度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
(一)设立申报“绿色通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报送申报材料,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并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办理。
(二)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全面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非现场办理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意见反馈、批文领取、信息披露、发行前备案等业务,可灵活选择线上系统、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向我委政务服务大厅报送材料,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进行补充提供或领取。
(三)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四)优化发行环节管理。一是近期获准通过但尚未领取企业债券批复文件的,可在发行材料中充分披露是否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及其影响后,使用我委政务信息公开的电子批复文件启动发行。二是近期拟启动债券发行工作的发行人,应提前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鼓励错峰预约簿记建档时间,并尽可能减少发行现场人员。三是对于已经启动债券发行程序,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发行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申请适当放宽债券发行时限,或者发行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灵活选择择期发行。
三、切实做好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工作
(一)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期披露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度报告的,应按照交易场所有关规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期间,如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发行人应及时按照交易场所规定进行公告。
(二)稳妥做好本息兑付。疫情期间涉及债券还本付息的,发行人应尽早安排偿债资金,确保顺利完成本息兑付。确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鼓励以视频或电话会议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并可合理简化召集召开程序。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自觉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扎实做好企业债券对疫情防控的支持与保障工作,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8日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现就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十条政策措施。
一、登记网上办理
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对于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
二、实行告知承诺
对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快捷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对于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对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全面实行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采取延期评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
便利企业并购交易,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行网上申报,提高简易案件审查效率,障保企业并购交易顺利进行。优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机制,加强企业竞争合规指导和服务。
三、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
对生产企业转产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简化生产资质审批程序,合并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现场确认后,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给生产许可证。对于转产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实行应急审批,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对疫情防控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加快审评审批。对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充分释放产能,全力保障临床供应。对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等实施特别措施,合并审批流程。
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依请求予以优先审查办理。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快速融资和续贷,缓解资金困难。
四、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
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五、加快标准转换应用
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生产销售。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对于生产国外标准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产国内标准口罩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加快办理。
六、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严查乱收费乱涨价
加强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支持企业增加产能,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八、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
实行计量型式评价专人受理,缩短试验时间。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器具,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可适当延长有效期。
鼓励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标准化咨询等标准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尽快建立可操作的防疫质量控制流程和规范,实现防疫控制与企业复工的精细化管理。启动物品编码业务24小时快速响应机制。
引导认证机构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技术服务,开辟线上咨询、受理、评价等综合服务通道,采取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延期现场审核检查、优先安排3C认证等方式进行办理。
九、减免技术服务收费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十、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
持续深入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不断提升活动覆盖面,为企业搭建与民生期望互通互信的平台。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参加“三保”行动,承诺加快恢复产能,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价格稳定,保障市场供应,凝聚疫情防控合力。
各级市场监管、药监、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把十条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落实落细落到位,更好服务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020年2月15日
海关总署: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 多举措促外贸稳增长
加大支持力度,缓解企业经营困难。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对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除企业名称需要通过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外,其他注册信息暂无需申请变更,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解决进出口中遇到的问题。指导企业规范管理,减少进出口报关差错,避免发生程序性违规。
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做到快速验放,如需实施查验的,提高机检比例,减少开箱检查,满足企业顺势监管需求。收货人可以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不到场实施查验。对于需要送实验室检测的,可凭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快验快放,进一步降低送实验室检测比例。
促进农产品、食品扩大进口。进一步增加农产品、食品准入国别和注册企业数量,增加进口品种。加快农产品、食品准入进程,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在重点口岸开辟农产品、食品进口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需现场检查的,无需企业书面申请,现场即可安排优先实施检查,未见异常的快速放行;发现疑似病虫害特征需送实验室检测的,优先安排检测。
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流程。加强对企业进行国外技术贸易措施专项培训,为企业顺利出口提供支持。
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以疫情防控为目的进口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医疗物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口岸海关凭主管部门证明直接验放。
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凭企业说明办理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交有关材料。
简化核销手续,减少下厂稽查。对于需要核销的保税手(账)册,一般不下厂盘点,海关根据企业盘点申报数据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留存相关资料。海关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采用远程视频连线、文件数据电子传输等非现场的方式实施稽查,减少下厂次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对企业和个人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从简从快处理。一般不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帐簿材料实施扣留。当事人书面承认违法事实,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作为证据使用。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积极开展国际协调合作,加强国外限制性贸易措施的应对。加强海关外贸统计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收集其他国家(地区)因疫情对我进出口商品采取的限制措施。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
发挥“互联网+海关”作用。保障信息化系统稳定高效运行。必须当面验核纸质材料的,经批准可先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提供电子文档,后补交纸质材料。同时,通过12360海关热线和新媒体平台,及时解答企业咨询,宣传海关各项政策及便利措施。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投资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省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保障投资项目申报、受理、审批和前期工作稳妥有序开展,现就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加强项目远程审批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线办理审核备事项。依托在线平台(http://tzxm.shaanxi.gov.cn/),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严格执行网上“告知性”备案;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机关要指导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上传电子材料,审批人员通过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
二、强化咨询服务。各地审批、核准、备案机关设置在线咨询服务专岗,加强咨询服务值守,为项目单位远程提供政策解答、流程指引、释疑解惑等优质便捷服务,指导规范项目单位网上申报审批事项,严禁咨询电话无人接听、严禁咨询人员对咨询事项推诿。
三、加强部门工作联动。各级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应急、林业、消防、人防、气象、文物等涉及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及时响应项目单位要求,结合实际做好项目审批工作。
四、做好技术保障。省发展改革委安排技术人员加强值守,对有关市(区)提出的技术需求和疑难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在线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加强技术保障,及时响应、解决在线审批技术问题。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6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九条措施
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政发〔2020〕3号)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出台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九条服务措施。同时,公布省内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一、加强市场和价格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交易,加大对电商平台(网站)和广告的监测监管力度,督促下架(删除、屏蔽)野生动物交易信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和提供交易的行为;加大价格监管力度,以口罩等防控物资和粮油菜肉蛋奶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为重点,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乱涨价”和制售假劣产品等违法行为;优化告知、听证等办案程序,加强价格监测,密切关注防疫用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波动情况,防止出现因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异动影响生产及增产扩能;解读市场监管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市场预期。
二、推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全程网上办。对需要登记注册业务的企业,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网址及实名验证系统、微信办照、小微企业名录二维码的登陆路径和办事流程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业务;对需要申请人提供的纸质材料的,通过邮寄方式收取,推行营业执照免费寄递、自助查询、打印等便利化服务;疫情严重地区需办理业务的,经当地党委政府批准和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暂停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现场窗口服务,全程通过网上办理;涉及抗击疫情的登记注册的情况,开辟绿色通道,并结合实际采取容缺后补等受理审批方式实行特事特办。
三、优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在2020年1月25日至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90个工作日内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许可的,如企业承诺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可免于现场核查;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试点地市,对低风险食品生产采取“公开承诺”“先证后查”的方式,推行承诺许可,监督检查应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90个工作日内实施;食品生产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0年1月25日以后有效期届满的,可延期使用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内;临聘人员较多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采用线上培训、专业指导等专项服务方式,帮助企业尽快复工;指导食品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建立同业互帮机制,帮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解决原铺料采购、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等问题。
四、引导科学实施餐饮服务。疫情期间禁止接受一切集体聚餐服务活动,督促订餐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强化送餐人员健康管理,做好人员、设备防护消毒工作,全面实施外卖封签,推行“无接触”式配送和“无接触点取餐”服务;餐饮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加强与订餐平台的沟通合作,支持餐饮单位快速开通线上餐饮门店,搭建集体用餐配送服务平台,拓宽网络配送;督促各类企事业单位食堂采取分时错峰取餐或就餐、岗位送餐、盒餐打包等分散式用餐供餐措施,避免排队打饭、面对面就餐,尽量减少人员聚集。
五、优化特种设备换证检验服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办理许可证延期,延长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可以重新提交换证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申请复审(换证)的,可以先行办理网上复审,待疫情解除后补打印证书,未能按时办理复审导致证书过期的,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持证人可以重新申请证书复审;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征得相关检验机构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并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申报定期检验;加强对医疗机构及防疫物品生产企业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和服务指导,鼓励通过物联网、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做好突发情况应急救援。
六、强化疫情防控期间计量支持。对各涉疫医疗单位送检或提出计量服务需求的,特事特办,即到即检。选调专业技术骨干组成“计量检测小分队”,建立快速检测通道,主动服务,确保防疫用重点计量器具量值可靠;对于小微企业涉及疫情防控计量检测费用适当减免;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到期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企业申请并已由企业自行核查的,可以适当延长强制检定周期;强化疫情防控期间计量标准考核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现场评审,缩短考评周期,相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如遇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申请周期。
七、做好标准化工作相关服务。开通防疫防护相关标准免费在线查阅(http://www.sqis.com/),开通标准查询服务热线(029-82214527),满足企业对标准信息的需求;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涉及的防护用品、防疫安全等,开展相关标准技术解读,支持企业制定实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方面的操作指南、规范等企业标准;开启商品条码注册、续展、变更等业务网上办理绿色通道,陕西省条码系统成员企业可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上业务大厅”(http://wsdt.ancc.org.cn/anccoh/),在线办理商品条码相关业务。
八、发挥认证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保障作用。保持疫情防控检验检测绿色通道畅通,优先保障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对涉疫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需求实施特事特办,随叫随到,随送随检,以最快的速度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根据辖区指挥部指令及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开展上门服务、驻厂检验,鼓励检验检测机构通过“两微一端”、电话预约等方式开展检验检测业务非接触式办理;疫情期间,相关防控产品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实行即时报告制度;疫情期间,相关防控产品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实行即时报告制度。
九、回应企业诉求维护企业权益。充分发挥12315热线和平台的监督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企业维权诉求;发挥合同监管服务职能,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积极帮助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证明;对转产口罩等防疫用品的企业进行定向帮扶,抽调检验检测骨干力量开展原料质量、生产过程、产品验收全流程一对一服务,对企业转产后的产品提供免费检测;协调农贸市场举办单位,适当减免场内经营户摊位费;改进省局培训中心学习平台,新录入特种设备使用、食品生产等相关课程,对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2日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相关
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西房金发〔2020〕10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市政发〔2020〕1号)要求,现就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和职工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制定以下措施:
一、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职工,可待疫情结束后缴存,因疫情造成的延期缴存,不超过三个月的,可视为正常缴存,贷款权益不受影响。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办理而超期的,提取业务所需的相关资料期限可顺延三个月。
四、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暂不转逾期、不计收罚息且不影响个人征信。
五、各缴存单位和职工可通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公积金”APP、支付宝、i西安等在线平台查询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结束。
关于优化审批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措施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
一、实行行政审批“网上办、零见面”
对企业注册登记、食品生产许可、进口药品备案、执业药师注册、医疗器械一类产品备案及生产备案、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行“网上办、零见面”。
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办事群众可登陆陕西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shaanxi.gov.cn)办理。申请食品生产可登陆陕西省食品安全综合业务平台(http://qysb.sxfda.gov.cn/)办理。进口药品备案可登录中国(陕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http://www.singlewindow.shaanxi.cn/f)办理。执业药师注册可登陆执业药师网上申报平台(http://zyys.sfda.gov.cn/)办理。医疗器械一类产品备案、生产备案可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nmpa.gov.cn)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可登陆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平台办理(http://tsyd.cnse.gov.cn/Home/Login?ReturnURL=/)。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可登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平台办理(http://sxgyp.4ugood.net)。
对于涉及企业名称变更、地址名称变更、人员变更等无需进行现场评审或核查的审批事项,全部由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相关材料,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核、当即办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件寄递送达。
二、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快审、快批、快办审批服务
对于涉及防疫用品及重点物资保障的食品生产企业、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及涉及疫情防控相关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市场监管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办理,实现快审、快批、快办,并根据企业需要提供上门服务。
三、优化审批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对于法定受理后需要进行现场审查(核查、评审)的审批事项,涉及防疫用品及重点物资保障的食品生产企业扩项申请、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生产备案、以及涉及疫情防控相关检测能力的资质扩项等简化审批程序,疫情期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方式进行办理,先发证,待疫情结束后再组织现场核查;对涉及疫情防控相关检测能力申请延续换证的资质认定,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直接准予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限。
四、应对疫情防控,实行证后延期核查
原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的证后核查或检查事项,由审批部门与申请人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约定核查时间。对于申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类审批事项的,网上受理申请后由审批部门与申请人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约定现场审查(核查、评审)时间,并根据评审结论审批发证。
五、简化程序,实行书面材料延后补交
对通过网上申请后需到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提交书面材料的实行简化程序,网上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即可受理,相关书面申请材料不再需要向审批窗口提交,改为现场审查时补充提交。
六、畅通企业融资,实行股权出质预约服务当场办结。
为畅通企业融资渠道,对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企业实行提前一天电话预约服务。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当场办结。
七、实行预约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对确有必要到各级政务大厅现场办理业务的,实行提前一天电话预约及咨询,于次日根据预约时间及提示进行现场办理,同时自觉遵守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八、加强电话咨询工作,方便群众办事
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安排专人值守,通过电话解答各类办事咨询,预约办理有关事项,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往来聚集。
关于贯彻落实《西安市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西安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各县资源规划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土地市场稳定有序、各项审批服务事项平稳运转,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要求,现就涉及我局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疫情防控项目建设先行用地
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使用期满不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同时要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计划指标挂账使用。
二、调整土地公开出让方式
工业、商服、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均采取网上挂牌方式。疫情防控期间,不组织现场挂牌或拍卖。已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现场挂牌、拍卖出让的,可发布公告转为网上挂牌方式出让。
三、调整公开出让土地的时间节点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实际需要,已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的,经批准可中止出让程序。待疫情消除后恢复出让,相应的报名、申请、开标、拍卖、挂牌截止等重要的时间节点可依次顺延。继续出让时,应在媒体发布补充公告。中止或继续出让时,应通知已报名的竞买申请人。
四、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原则上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本通知发布前已成交尚未签订出让合同的,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可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直接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一个月内缴纳50%,余款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允许变更出让价款缴纳期限
2019年11月1日之后出让,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在2020年3月31日前,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可按程序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变更协议,约定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原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六、顺延土地评估和规划条件有效期
土地划拨、出让方案已经市资源规划局审议同意,进入审批流程,因疫情影响,未能在土地评估有效期或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完成后续审批的,可沿用原土地评估价格确定划拨、出让价款,规划条件继续有效。
七、调整履约监管方式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当调整履约监管方式,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疫情消除后,及时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合同中原确定的开竣工日期可根据疫情结束时间顺延。
八、容缺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已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实施预办理不动产登记制度
土地成交后,用地单位缴纳50%的土地出让价款并出具承诺书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银行抵押放款之前,缴清所有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十、大力推行网上审批服务
通过网络、微信、自助终端等多样化线上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实现“微信预约、网上查询、邮寄领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事项依托西安市政务服务网,全面推行“网上受理、并联审批、快递出件”,做好网上咨询、预审和受理,避免群众聚集,“不见面”审批,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2月12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7日
有序复工复产 促进经济发展
我省五部门15条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期就业有序
2月1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于2月17日联合印发通知,提出15条具体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有序开展。
通知明确,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主动对接当地发改、工信等部门,帮扶企业满足阶段性用工需求;指导企业做好卫生防疫等工作。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新吸纳人员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就业人数享受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通知指出,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疫情防控期间,支持社区(村)开发临时性防疫公益性岗位,优先招用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和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2020年1月1日起,对受疫情影响失业且缴费满一年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可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至疫情结束。
通知指出,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疫情防控期间,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对30人及以下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小微企业,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岗位,优先支持县级、镇级创业中心按每个镇级创业中心10万元、每个县级创业中心20万元的标准进行专项补助;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
西安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西安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市人社函〔2020〕4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市级各有关部门,市级各产业(单列)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和《陕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陕人社函〔2020〕28号),经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西安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市工商联共同研究,现就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作为,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配合企业行政做好职工稳定工作。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且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对在春节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用工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对小微企业、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扩大产能的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支持。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经核实后予以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组织开展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充分利用“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免费提供的培训教学资源,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准确解读和宣传相关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贡献力量;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各级企联和工商联、各商协会要积极为企业做好政策、法律、融资、人才用工招聘服务,搭建各种互动平台,为企业走出困境做好服务;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市工商联、西安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创新协商模式,采取线上协商等灵活形式,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先进典型表扬宣传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优秀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评选、优秀企业家评选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总工会
西安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
西安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11日
“硬核”10条!西安出大招保障用工需求
为最大程度减轻疫情对企业的影响,我市还将出台10条措施,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 集中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保障我市企业用工,10亿元专账资金支持我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
2. 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的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按实际增加稳定就业的员工数量,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我市企业新招用员工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同步缴纳社会保险的,100人及以上的、300人及以上的、500人及以上的,分别按照2000元/人、2500元/人、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3. 我市企业新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补助。
4. 对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60%,返还资金优先用于职工生活费发放。对30人(含)以下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小微企业,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对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单位,给予政策倾斜。
5. 支持企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对我市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职工岗前培训的,按照不低于6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对我市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1000—5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6. 对复工复产的我市企业通过包车、包用铁路列车专门车厢等方式,组织集体接送员工所产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7. 对自行返工人员的交通费,参照客运汽车标准给予补贴。
8. 对我市企业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分别给予500元/人⋅月、600元/人⋅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
9. 执行中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从2020年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
10. 对于外地返回西安的复工人员及我市企业新招录员工进行核酸检测筛查的费用,予以全额补贴。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做好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帮助外资企业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当地政府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复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大力支持外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对于生产医用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品类外资企业,要按照统一部署特事特办,迅速组织复工达产、全力满足需求。积极协助企业采购必要防护物资;指导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疫情应对工作方案,严格做好各项内部防控工作。深入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等方式促进劳动力供需对接,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协调帮助解决外资企业复产存在的困难,妥善处理外资企业投诉。切实关心企业在华工作的外籍员工及家属的生活,帮助做好防护工作。
(二)加强外资大项目服务保障。密切跟踪在谈外资大项目进展,及时了解外商决策进展,加大沟通力度,积极促成投资合作,推动项目尽早签约落地。推动在建外资大项目建设,优化网上政务服务,建立政务服务快速通道,协调相关部门在用地、用工、水电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保障企业投资按计划进行,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建立健全重点外资大项目联系机制,不添乱、多帮忙,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全流程对接服务,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突出困难。
(三)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针对当前人员流动受阻等难题,发挥互联网平台优势,整合各类招商资源,积极通过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方式推进网上招商,持续不断推进投资促进和招商工作。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储备项目库,筛选一批有吸引力、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上网发布,与外商做好前期对接。充分利用国家和各地海外招商机构平台,加大投资环境和合作项目宣传推介力度;加强与境外各类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合作,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组织灵活多样的招商活动,争取一批新项目签约落地。
(四)因地制宜精准帮扶。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优化和加强外资统计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研判和预警,及时掌握各行业、各领域外资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强化与各地外资企业协会和外国商会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会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资动向,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和指导。聚焦疫情对各类外资企业的不同影响,分类施策,一企一策,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精准帮扶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等法规政策,加强宣传解读,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梳理国家和各地近期出台的各类援企稳岗政策,指导外资企业用好用足财政、金融、税收、社保、就业以及政府采购等各类帮扶解困政策,做到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影响。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发布办事指南、项目信息和相关数据信息等,为外商投资提供服务和便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建立健全疫情应对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创新工作方法,真正把精力用到协调解决外资领域应对疫情遇到的紧迫问题上;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高度重视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疫情防控期间要及时报送稳外资工作情况,在疫情应对、外资大项目跟踪服务、外资企业经营动态、统计信息、形势研判等方面保持密切沟通。对外资企业当前复工或经营中的困难进行摸底,整理分析后与其它有关情况一并反馈商务部(外资司)。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汇综发〔2020〕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就疫情防控期间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分支机构要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指导辖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二、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三、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四、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五、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六、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另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实施时间由2020年2月1日调整至3月2日,银行应于2020年2月28日20:00前按原有账户类型代码报送有关数据。2020年2月28日20:00至3月1日20:00期间,按照汇发〔2019〕29号文件要求完成有关准备工作。2020年3月2日起开始按照更新后的账户性质代码报送有关数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商业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16,68402365。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月27日
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银保监会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国开办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局)、各银保监局: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脱贫攻坚收官之年。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脱贫攻坚造成一定影响,部分地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面临困难。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努力化解疫情影响,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现就做好近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当延长还款期限
各级扶贫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尽快摸排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指导承办银行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延长到期日在2020年1月1日后(含续贷、展期)、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还款期限。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继续执行原合同条款,各项政策保持不变。鼓励承办银行机构适当降低延期期间贷款利率。
二、简化业务流程手续
指导承办银行机构在疫情期间,对新发放贷款、续贷和展期需求,加快审批进度,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引导贫困户通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线上方式和村村通金融服务点申请贷款和自助还款。对受疫情影响的贫困户,可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办理业务,待疫情解除后,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期间发生逾期的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
三、切实满足有效需求
摸清贫困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情况,充分考虑春季生产需要和后期恢复生产资金需求,提前做好预案,督促指导承办银行机构认真落实《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要求,对贫困群众的生产资金需求,符合申贷、续贷、追加贷款等条件的,及时予以支持。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稳定性,不抬高贷款门槛,不缩短贷款期限。
四、充分发挥基层作用
充分发挥村两委、驻村帮扶工作队等基层力量作用,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加强与贫困户联系沟通,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做好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和贷款使用跟踪指导。学习借鉴湖南省宜章县扶贫小额信贷“四员”工作法等先进经验,通过设置信贷管户员、产业指导员、科技特派员、电商销售员等方式,帮助贫困户用好扶贫小额信贷。
五、强化监测防范风险
做好扶贫小额信贷数据录入管理,及时与承办银行机构开展数据信息共享比对,加强实时监测分析,全面掌握年内到期贷款金额比重、区域分布,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还款压力较大的重点地区,要持续予以关注,加强业务指导,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扶贫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做好工作衔接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作用,帮助受疫情影响贫困户尽快恢复生产、实现稳定脱贫,助力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
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