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西安曲江新区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2018-11-13

西安曲江新区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金融活动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6〕34号)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7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西安曲江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文化金融示范区建设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短信、来访等方式,举报在曲江新区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金融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曲江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曲江新区金融办,以下简称打非办)负责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构举报同一事实的,由承办部门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曲江新区打非办为唯一受理举报部门。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曲江新区打非办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协调调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涉案金额给予奖励:

(一)立案金额在1亿元(含)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立案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10亿元(含)以下的,给予举报人7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立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9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八条  鼓励内部举报。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单位的内部非主要核心人员举报并提供较为全面的证据,按照第七条(一)、(二)、(三)、项标准两倍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早举报早打击。对于所举报非法金融活动案件尚处于起步阶段,经打击和处置金融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已有集资行为,但尚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给予举报人5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条  个人协助公安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并提供重要证据在侦查破案过程中起到直接、重要帮助或辅助作用的,经公安机关确认后,酌情给予6万-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送移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一经立案或经打非办确认案件处于起步阶段,即可获得奖励。打非办应当在立案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  打非办按照举报情况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并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奖励申请情况和初审意见会同打非办领导小组成员审核通过后予以发放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打非办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安曲江新区打非办负责解释。

经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打非办可根据具体执行情况制定相应操作细则。未尽事宜,由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奖励参考立案金额标准以立案决定书中为准,为一次性奖励,不再根据案件中内容变化而调整奖励金额。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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